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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旅游服务合同条款,国家旅游局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更新时间:2025-03-28 05:24  发布:2024-10-10 21: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国家旅游局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版本:GF-2014-240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服务合同条款,国家旅游局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一、跟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关于跟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了解旅行社。参加旅游选择旅行社,一定要到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或门市部备案证)、实行明码标价的有资质、正规的旅行社报名。到旅行社营业部报名时,一定要留意其经营场所与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是否一致,建议不要采用电话或接受上门服务的方式报名。

2、看旅行社宣传材料。印刷精美,内容翔实的宣传册或产品说明是旅行产品品质的重要表现,而几张简单的打印文件很难让人相信你在旅行产品的实现上能有好品质的保证。

3、看旅行社是否提供选种表,行程表内容是否详尽。行程表就是旅行的日程安排,应包括住宿、用餐及景点几个方面,越详尽越好。一份出色的行程表甚至包括下榻酒店及用餐餐馆的电话,万一客人走散,可凭此及时与团队取得联系。提供日程表越详尽,旅行社中途随意改动安排的可能性越小。

4、看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有些旅行社的行程看似诱人:国家多、城市多、安排紧凑。可实际上在途中浪费很多时间,甚至走回头路。例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到以色列再到南非,再返回以色列返回北京,14天行程的旅行,仅飞行和在机场候机安检的时间就近60个小时,这样旅行下来,不仅是浮光掠影,而且人困马乏,更谈不上旅行观光的乐趣。

5、探讨景点细节。看行程表时不仅要注意节目和景点,是否符合自己兴趣,而且要看标注是否详细。如果行程上写阿尔卑斯山滑雪一天或黄金海岸畅游半日之类的话,可千万要小心。因为阿尔卑斯山和黄金海岸的范围很大,当地滑雪场或海滨浴场众多,它们的设施、管理、自然条件都相差颇多,享受的服务判别很大。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向旅行社询问滑雪场或浴场的具体名称及情况。虽然即使说了旅行者也未必知道,可如果旅行社说不出,这里面一定有问题。另外,在向别家旅行社咨询时,可以顺便问一问该场所如何,竞争对手常常会说出实情。

6、明确哪些游乐项目已包含在团费之内,哪些需要自理。弄清门票是只包含一道门票,还是全部。例如,到某海滨旅行,游泳是不收费的,而潜水、滑水、乘快艇出海等是均需自理的。可旅行社行程上只写下午1时至4时,在X浴场游泳、滑水、乘快艇。这就很容易令人误解。因此,出行前一定问清,以免日后纠纷。

7、问清用餐标准。民以食为天,出门在外,吃的好坏,关系重大。事先问清餐标,一是估摸一下吃的好坏,二是如果途中旅行社因故未能安排餐食,退钱,也有个标准。另外,还要问清几菜几汤,几荤几素。如果是出国旅行,最好问明中餐还是当地餐。

二、国家旅游局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版本: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

三、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法定义务。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保障,旅游经营者需要向旅游者提供合同上所写的服务内容,而旅游者选定旅游经营者之后不能反悔,需要支付给对方约定的服务费用。

一、购物时未告知境外邮寄物品税费,如何处理?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范围应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一般来说,涉及的是旅行社资质、游览行程直接相关的游览、食宿、交通等的旅游服务本身和人身、财产安全事项等内容,针对一些特殊对象,如老年人或携带贵重物品者,旅行社还需要有更细致、具体的告知,但是对于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物品出入境税费等内容,如旅游合同未约定,则不属于旅行社告知范围。因此在出国旅游之前,游客应详细搜集了解此类信息,对相关的情况做到大致了解,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发生额外费用。

【小贴士】

面对以上出国旅游中的常见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游客,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避免个别旅行社利用文字游戏打擦边球,误导游客。

2、在出国旅游过程中,游客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尽量避免脱团单独活动,如确需单独活动,一定要事先征得导游或者领队许可。

3、如果旅行社存在强迫购物、缩短行程等违约行为,游客应妥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选择适当途径理性维权。

二、网上订旅游纠纷法院怎样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旅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旅游纠纷中有旅游者、旅行社、地接机构、转包旅行社和致旅游者损害的第三方等多种关系,无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是那一方,均可将最初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告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是旅行社制定的旅游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在旅游合同(销售)签订地、造成旅游者损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就旅游纠纷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可知,旅游服务纠纷管辖法院的管辖权一般按照旅游合同里的合同签署地来确定的。旅游服务纠纷等一类的旅游纠纷都遵循这一原则。但如果因为旅游服务纠纷而引发起了事故,那么事故的发生地的法院也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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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爽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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