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主动审查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同中涉及违约金条款时,若一方违约,法院可以依据此条款主动审查违约金的相关情况。
具体来说,法院在主动审查违约金时,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会首先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这包括审查违约金条款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约金条款存在模糊、歧义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该条款的效力。
二、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在审查违约金时,还会关注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违约金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法院可能会进行调整,以确保违约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违约行为是否成立
最后,法院会审查违约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这包括审查违约方是否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只有确认违约行为成立,法院才会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主动审查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同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关注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数额的合理性以及违约行为的成立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2014年1月22日,因修建新院址征地拆迁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与冯伟签订《协议书》,约定按照重庆正宏中介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由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给付冯伟个人开办的万州区外贸路宏成制砖厂搬迁补偿费用51万元,冯伟需在签订协议6日内搬迁并将净地交付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则应在协议签订后次日给付冯伟40万元,在冯伟交付净地后次日给付余款11万元,如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则按每日5000元给付对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冯伟按时交付净地后,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给付补偿款余款11万元,拖延至2014年4月16日付清。冯伟诉至法院,请求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按协议约定给付其违约金共计17万元。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协议的效力及其违约事实均无异议,但抗辩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迟延给付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给付冯伟相应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冯伟违约金(以11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4日)
冯伟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于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后经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给付冯伟违约金1万元。
本案虽已调解方式结案,但由此反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司法调整规则,各地法院甚至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同法院的认识及处理不一,导致相似的纠纷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时出现的结果迥然不同,既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
一、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观点
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民商事合同中一种广泛应用的救济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英美法国家则承认其补偿性。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受损利益,使其恢复至未违约或合同顺利履行后的状态,保障交易公平。惩罚性原先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之后随着法律的演进,在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中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这一方面体现了守约方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则是通过增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二是违约金仅具有惩罚性,三是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司法实务界也因理论界的莫衷一是而困惑横生,但在沈德咏、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公开出版后,对于前述问题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二、关于违约金事项的司法实务现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较大的权威性,其中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观点或价值倾向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违约金事项的案件时具有极大的导向作用。然而,由于选择性适用的冲动,加之成文法规定本身存在弹性空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尤其是在对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把握的和司法调整问题上。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在2014年司法统计年度内,一审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违约方的请求进行调整予以减少,二审予以维持的为121例,占涉及违约金事项案件的99.4%.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冯加友与万州区国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19件系列案件),对于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均调整至合同约定标准的60%以下,甚至认为按揭购房中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进而对违约金大幅度调整予以减少,而合同约定的标准仅为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另有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迟延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以欠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而在违约方提出请求后,一审法院调整至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二审同样予以维持。裁判结果不仅丝毫不能体现出违约金的惩罚性色彩,补偿性也难以彰显,甚至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有违立法初衷。
三、违约金性质判断基本理论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判断,一种观点认为要以违约金是否能与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并用。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在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的。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就可能的损害程度约定的赔偿金额。两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如违约金是惩罚性的,则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仅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而如是补偿性的,非违约方只能请求支付违约金,不能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主债务或主张损害赔偿。简而言之,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需将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比较,如果违约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数额,则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反之,则具有惩罚性。然而细作分析,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当违约情形越重,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越大时,违约金的补偿性质更明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无从体现,而违约情形轻微时,反而体现出对违约方更重的惩罚性。如此则违背了起码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合同的正常顺利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以违约金的数额作为评判违约金性质的标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情况。
综合各种观点中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性质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
其一,根据契约自由精神、意思自治原则,应先分析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目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其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违约成本,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从而实现合同预期的效果,则此类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估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此类违约金就是补偿性的。
其二,如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确,也难以通过其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目的,则不易确定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在此情况下,主要分析违约金是否能够与损害赔偿并行主张。补偿性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故受害方在请求给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与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并不冲突矛盾,故受害方在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判定违约金的性质也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辅助性的参考因素。当事人在约定补偿性违约金时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作为理性经济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应的风险均应有充分的了解,因而其预估的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差不不会很大。惩罚性违约金意通过加大违约成本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而约定的数额一般较大,与实际损失多少并无直接关联。
四、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到29条则明确规定了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限制,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违约金调整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学界通说还是司法实务,对于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应无太大疑义,笔者也赞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的论断。然而,对于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例中约定的违约金所可能单纯具有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即便不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惩罚性质违约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该款规定也能得出对迟延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明显惩罚性的这样一个结论。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后,仍有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是有必要的,但在支付违约金以后仍要继续履行,根据前文讨论的违约金性质判断标准,此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情况下,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五、结论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不是为了弥补实际损失,所以即便没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根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和为迟延履行而设定的违约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失的产生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即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案件时,应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性质进行严格审查,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不明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额这一辅助性因素。特别是在可以明确为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况下,对于违法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主张调整的,人民法院更应持审慎的态度,以不予调整为原则,以适当调整作为例外。
诚然,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过分的契约自由将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契约自由需要契约正义的规制,但契约正义同样不是绝对的,以契约正义的名义不当干预契约自由本身就是不正义。尤其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时,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调低,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更差。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契约精神严重缺乏的环境下,法院的裁判更需彰显出正确的价值导向。何况,法院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持严格审慎的态度,既有充分的法理支撑,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五公司)下设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应1800吨钢材。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供货,共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后项目部对物资公司发来的询证函盖章确认:截止2005年10月25日项目部欠物资公司货款3406666.68元。此后项目部先后三次共支付200万元货款给物资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项目部拒绝支付。
物资公司与项目部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乙方(项目部)不能按时付款,甲方(物资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从最后一次提货之日起,欠款部分每逾期一天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物资公司认为项目部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于其欠款行为,致使物资公司无法完成与八一钢铁公司、**钢铁公司的代理协议,从而损失代理优惠近400万元,导致总公司对经销经理等罚款20余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局五公司和项目部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06666.6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390400.02元。
二被告辩称,物资公司请求我方偿还欠款1406666.68元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向项目部供应钢材属实,但物资公司根据单方制作的统计表认为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钢材数量未经双方核对,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根据物资公司提供的收料单,只能证明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约100万元的钢材,项目部已经向物资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项目部已经超付。物资公司提供的询证函也只能证明截止2005年10月项目部欠物资公司3406666.68元,不能证明该笔欠款就是钢材欠款。物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项目部欠其货款,违约金计算便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能够计算违约金,其数额也过高,显失公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资公司与项目部双方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物资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钢材的合同义务,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于物资公司提出要求二局五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同理,对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物资公司请求支付钢材款缺乏事实根据的辩称理由,由于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对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应以补偿非违约方实际损失为主,且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之间涉案钢材不足2000吨,不足以影响到二局五公司与**钢铁公司约定的84000吨代理销售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八一钢铁公司约定的20000吨代理销售量;考虑到项目部已部分履行的事实及二局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以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悬殊,显失公平。综合权衡各方面事实,依照法律,对于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另外,由于项目部隶属于二局五公司,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故不能承担欠款及违约金责任。
据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判决被告二局五公司支付给原告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1‰;驳回物资公司对项目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协议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协议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
可以独立,不是一定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
三、违约金调整有哪些法理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协议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独立存在,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二条\\t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违约金有相关约定的,法院对尊重其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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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铁二局拆迁,中铁二局旧城改造最新进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潘艺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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