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拆迁过程中,取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能为被拆迁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以下是在拆迁中取证的一些技巧:
一、自行取证或委托专业律师协助
拍照和录像:在拆迁前,对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物品进行详细的拍照和录像,确保能够全面反映房屋的原貌和内部情况。
收集相关文件:整理和收集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等,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和权属。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向当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对房屋及其内部情况进行公证保全。公证机关将会对房屋进行详细的勘查,并出具公证书,以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拆迁纠纷中,如果被拆迁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将会对房屋进行勘查,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注意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法取得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纳,因此要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同时,要确保所取得的证据能够真实反映房屋的情况,并具有证明力。
综上所述,拆迁中的取证工作至关重要,被拆迁方应当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取证。在取证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内容提供了拆迁中取证的一些常见技巧,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个性化的建议。
在晏清律师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中,有很多被拆迁人不知如何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如何搜集证据,这是让律师们很头痛的事,因为被拆迁人毕竟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就算律师指导取证也会有困难,有时复议诉讼需要用的很多证据都被被拆迁人遗漏或者丢失,也有被拆迁人因为取证工作不到位,导致没有证明作用,法庭不认可证据的三性,最后找到律师也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被拆迁人在拆迁案件中有哪些实用的取证技巧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一、保存好征收方下发、张贴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
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种书面材料都是后期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比较重要的有: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危房限期拆除通知、违建认定通知等,这些书面通知都是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的,也是维权和谈判的重要资本,晏清律师接触的当事人中,有的看到通知后很愤怒,直接将通知撕毁,这是极不应该采取的冲动做法,征收方不可能再发一份通知过来,失去了这些通知,就是失去了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然后及时找到律师对于不合理的通知诉讼。
二、保存好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
这些都是证明房屋、土地为自己所有的最有利证明,是证明权利的重要凭证,所以一定要保存好原件,一定不要遗失或者交给征收方,这都是之后诉讼必须提交的证据。
三、及时拍照和录像
很多征收走到最后,往往就到了强拆这一步,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应对强拆的准备,对被强拆的房屋事先进行拍照和录像,同时将屋内的贵重物品转移,可以通过手机拍照的功能给照片拍摄进行定位,同时拍摄的图片要全面、清晰,如果发生强拆,最好能对强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照下强拆主体和其实施的行为,这也是之后找到律师维权的有力武器。
四、注意通话录音
当发现电话是拆迁方打来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时对电话进行录音,记录对方说的每一句话,言多必失,可能在通话中透露的信息会成为我们胜诉的关键。同时报警电话录音、报警电话等通话记录单也要注意保存。就算拆迁方要求当面谈话,也一定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录音,将这些作为之后诉讼的证据。
在晏清律师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中,有很多被拆迁人不知如何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如何搜集证据,这是让律师们很头痛的事,因为被拆迁人毕竟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就算律师指导取证也会有困难,有时复议诉讼需要用的很多证据都被被拆迁人遗漏或者丢失,也有被拆迁人因为取证工作不到位,导致没有证明作用,法庭不认可证据的三性,最后找到律师也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被拆迁人在拆迁案件中有哪些实用的取证技巧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一、保存好征收方下发、张贴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
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种书面材料都是后期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比较重要的有: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危房限期拆除通知、违建认定通知等,这些书面通知都是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的,也是维权和谈判的重要资本,晏清律师接触的当事人中,有的看到通知后很愤怒,直接将通知撕毁,这是极不应该采取的冲动做法,征收方不可能再发一份通知过来,失去了这些通知,就是失去了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然后及时找到律师对于不合理的通知诉讼。
二、保存好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
这些都是证明房屋、土地为自己所有的最有利证明,是证明权利的重要凭证,所以一定要保存好原件,一定不要遗失或者交给征收方,这都是之后诉讼必须提交的证据。
三、及时拍照和录像
很多征收走到最后,往往就到了强拆这一步,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应对强拆的准备,对被强拆的房屋事先进行拍照和录像,同时将屋内的贵重物品转移,可以通过手机拍照的功能给照片拍摄进行定位,同时拍摄的图片要全面、清晰,如果发生强拆,最好能对强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照下强拆主体和其实施的行为,这也是之后找到律师维权的有力武器。
四、注意通话录音
当发现电话是拆迁方打来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时对电话进行录音,记录对方说的每一句话,言多必失,可能在通话中透露的信息会成为我们胜诉的关键。同时报警电话录音、报警电话等通话记录单也要注意保存。就算拆迁方要求当面谈话,也一定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录音,将这些作为之后诉讼的证据。
法律分析: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企、事业法人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市规则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区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市房管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五、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六、住房登记表。七、其他相关证据。八、协议一方已部分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明。九、拆迁安置协议书。
一、房屋拆迁的环节有哪些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五个环节: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二、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
重庆市荣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叙定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当整体报批,不得化整为零。第三条《拆迁条例》第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第六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拆迁实施方式、补偿和安置形式;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的预算方案;一次性现房安置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实施方案;拆迁时间和回迁安置时间。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在改变的范围内实施拆迁前,持规划变更手续到原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第八条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按附件l-5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附件1-3所列费额标准,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上下浮动20%、六类以下地区向下浮动50%的范围,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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