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征收维权中,最常听到的专业术语,莫过于“一书四方案”。
广大被征收人往往会对此感到疑惑:这大名鼎鼎的“一书四方案”究竟都包括什么内容?
为何它们在征地的程序中地位如此重要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利用它们来推动自己的征收维权呢?本文,圣运律师为您进行简要、初步的解读。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一书四方案”实际上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的法定程序性材料。
先要有“一书四方案”,才能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一个征地项目才能够依法启动。
所谓的“一书四方案”,规定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我们先来看“一书四方案”分别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中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中,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这便是被征收人更为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的由来。
随后,征地项目启动,转入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当中。
这个过程,圣运律师形容为像爬山一样,从山脚下开始,上去又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一书四方案”的法律理论、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
那么,一书四方案究竟在维权中该怎么用呢?这一过程一般是比较“程式化”的,即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补偿不能接受的纠纷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上述“一书四方案”的全部内容。
进而通过对其中具体内容的审查、识别来判断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点,从而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
事实上,这也是对整个项目实施“釜底抽薪”式法律审查的重要方式,一旦破绽露出,便有望通过程序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停滞下来,进而实现维权的目的。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甄别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目前一些被征收人中的维权代表、积极分子也纷纷开始自学法律探究这一领域,精神可佳,但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与维权的大局紧密结合、联系起来,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向征收方施压的大网,进而实现我们的合理诉求。
就事论事,“一书四方案”的价值就会大大缩减了。
有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后获取了堆积如山的材料,却不知道该怎么诉,或者看不懂具体都是些什么。
此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了,以免耽误了维权的宝贵时间。
通过本文,我们希望大家能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浅显的认识,并对专业律师维权的思路有所理解。
疑难案件研讨,是圣运所为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而创建的一项制度。
首先,疑难案件的研讨是各团队将代理过程中遇到的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在全所进行研讨,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的制度;其次,疑难案件研讨是集中全所智慧,充分发挥各团队优势,全面分析、研讨案情,为疑难案件寻找突破点的努力;第三,疑难案件研讨,是全所资深律师现身说法,集中为所里新晋律师、助理(包括行政、市场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增进全所业务能力的制度。
1、【第七期疑难案例简介】
6月29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第六期疑难案件研讨会进行。
梁红丽律师对本期疑难案件的案情进行简要介绍:
委托人孙某是河北省廊坊市某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承租某村农民闲置土地经营电器厂,并办理合法营业手续。
2011年,其厂房土地被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置换给某地产公司。
地产公司要求电器厂腾退土地并对电器厂的经营进行骚扰与破坏。
委托人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有营业执照、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拆迁案件。
梁律师团队受理案件之时,委托人与地产公司的纠纷已经陷入僵局。
地产公司派员不断骚扰,在厂房门口倒了三大车渣土,将路堵住,使人不能通行,又将设置在院门外的电源闸盒关闭并派人高马大的社会人员看守,使得企业不能生产经营,双方不间断产生摩擦。
梁律师介入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针对开发商对电器厂的破坏活动,向公安机关邮寄保护申请,并针对公安机关不出警以及怠于履行职责等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迫于压力也开始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调;
其次,对于违法实施阻碍、破坏经营的行为发出律师函,引起了该地产公司的重视,且派出两位股东与委托人协商,态势上有了很大的进展,补偿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再者,针对地产公司的侵害行为提出了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
另外,针对涉案地块的征地批文,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在阅卷中发现了重要的违法行为,同样为委托人争得了时间,并取得了谈判协商的支持。
经过梁律师的努力协调,地产公司与廊坊国土部门放弃了强行拆除委托人工厂的计划,并实质地提高了补偿条件。
但由于该地产公司的资金问题,项目停滞,因此委托人并未与某地产公司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10月,代理期限结束后半年,某日30多名陌生人员突然来到该厂强行拆除了委托人的电器厂,并将拆后现场未能保护的设施设备进行了哄抢,沉寂的案件再次升级亮起了红灯。
委托人紧急续约,并在律师的指导下重新启动了维权程序,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刑事立案。
目前,案件进展缓慢。
2、集思广益讨论环节,各律师发言
(一)聂荣律师建议:
首先,针对维权进展缓慢的现状,聂律师建议,就地产公司与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合同着手,调查其合法性,推动案件的进展。
土地置换应当属于土地出让的一种形式,可以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的身份,从土地置换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土地出让金的交纳以及土地置换的审批环节,通过信息公开,寻找突破点。
第二,就陌生人员强拆、盗抢电器厂的行为,除了要求委托人与公安机关进行直接沟通,要求其刑事立案之外,建议律师深层介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其不立案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通过刑事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推进案件进展。
最后,聂律师建议,以委托人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要求征地机关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在征地机关作出相应答复之后,相机提起程序,推进案件的进展。
(二)闫会东律师建议:
因为电器厂所在土地始终没有用地手续,其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建议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即通过租地合同效力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委托人对厂区土地的使用权益,确定委托人对厂区地上物赔偿的权利主体资格。
(三)黄晓丽律师建议:
因为强拆盗抢厂房的主体始终不能确定,建议通过推动刑事立案,进而抓获嫌疑人促成谈判。
(四)韩海祥律师(实习)建议:
其北京的一起案件有着相似的情形,也是无证厂房被盗拆,即通过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拆迁信息的方式,确定盗拆主体以及过程,尝试以此回复提起程序。
3、第七期疑难案件研讨收获
首先,全所达成了一个相对一致的案件操作思路,即对于盗拆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通过抓获盗拆嫌疑人的形式促成谈判,是盗拆案件的有效办案手段。
对于当事人而言,现场报警、现场取证,最大限度的为警方办案提供线索,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其次,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存在大量的违法操作模式,即提供伪造的补偿安置协议,将死亡的人员列入安置补偿名单之中,伪造土地使用权人的签字或者未进行实地调查、公然制造伪造的征地调查文件等,这些内容是迫使相关部门推进补偿案件的有力因素。
委托人孙某的案件,即存在伪造补偿安置人员名义领取赔偿费用的情形,这也是直接迫使有关部门推进谈判的有效手段。
第三,改变“兵来将挡”的模式,主动以权利人的身份要求征收主体进行补偿,打破被动的补偿安置模式。
厂房作为地上附着物,委托人是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理应得到该附着物的补偿。
在提出补偿的申请后,以对方的答复作为依据,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
然而出于对律师执业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征收人产生了“大撒手”的不当心态:反正我花钱请了律师帮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喝茶看报等着胜诉的消息了。
本文,圣运律师通过维权中被征收人必须亲力亲为的两件事,来告诉广大委托人,请了律师,您也决不能就此喝茶看报坐等维权成功!
事件一:必要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比如跑腿办事。
需要指出的是,被征收人与维权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绝非律师“卖苦力”赚钱的协议。
律师的执业价值,在于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知识、技能、策略方向上的服务。
至于其中涉及“出力”的体力活儿,则需要委托人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圆满完成。
譬如,有的委托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要求其赴不动产登记机构“排队领号”,待排到后再联系律师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结果委托人一去,发现人很多,排队很辛苦,便产生了畏难情绪,转而要求律师前去为自己排号,甚至认为“我花钱了律师凭什么不办事?这律师也太不靠谱了吧?”无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交流,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仔细解释清楚。
一言以蔽之,任何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中都会约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是需要被征收人协助、配合律师,按律师的指导完成的。
譬如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去法院立案,去有关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等等,都需要被征收人身体力行去做。
征收维权律师代理了大量外地的案件,如果每件事情都需要律师亲自出马办理,那么律师就无法发挥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能,转而沦为跑腿的小时工了。
事件二:收集逼迁、强拆等征收方违法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在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尤其对于诉强拆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被征收人必须能够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一重要的举证工作,是维权律师无论如何都无法替代完成的,除非律师就住在被征收人家中不动窝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表示,个别被征收人对这一问题存在“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征收方实施强拆、逼迁是明摆着的事儿,“我认为就是_____的人强拆的”。
但问题在于,难道到了法庭上,当法官问原告这个问题时,原告也要如此回答么?显然,没有强拆、逼迁现场的录音、视频、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等实实在在的证据,被征收人是难以让法官确信是征收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的。
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法院采取“推定”方式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定征收方担责的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地区的判例在其他地区并不具有参考价值。
因此,积极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完成的工作。
维权律师会为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但具体落实,只能靠被征收人自己的力量。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委托人的是,委托律师并不等于自己就什么事儿也没有了,就实际来看,甚至很可能是为自己“找”了更多的事儿。
大家只需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今日的努力、付出是为了明日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必要的吃苦耐劳,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征收维权,只有委托人与律师通力合作,才能获取最终的成功,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进而获取其意见的法定程序,叫做听证。
实践中,听证通常以开会的形式举行,并常能吸引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监督。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征收人申请的听证程序呢?本文,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确定性的行政法规。
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出现在第11条,即关于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旧城区改建”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整治项目。
且这里的听证会是建立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由政府依职权主动组织召开的,而并非由被征收人申请召开。
集体土地征收:两轮听证机会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面的听证问题会复杂一些,规定也都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
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确有必要”呢?是否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就一定要组织听证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确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据此,在此阶段只要农民提出申请,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
且申请者是农民、农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可知,这第一轮听证权利是有规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实践中注意把握这一轮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可能为后续征地项目正式启动后的维权省去很多麻烦。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两公告一登记”阶段,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圣运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现实中寻求听证程序的机会还不止这些。
如果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那么政府仍有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沟通、协调解决办法。
但上文所述的两轮听证,则是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广大农民兄弟的权利,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维权中的大忌,就在于前面人家问你意见的时候你一律没意见,等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这意见就都来了,如此状况出现只会导致“双输”的情况,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
据此,征收维权中的这些听证机会,被征收人还是积极把握、运用为好。
●一书三方案什么意思
●一书三方案跟一书四方案征收农民土地哪个合法
●一书四方案的法律规定
●一书四方案包括征地红线图吗
●征地一书四方案怎么能看出违法
●征地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具体包括什么
●一书三方案跟一书四方案征收农民土地哪个合法
●一书四方案什么意思
●一书四案是征地协议签署前提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如何利用“一书四方案”进行征收维权,征地中一书四方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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