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对仓库占用的土地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这部分补偿承租企业是没有的。在企业的征收拆迁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是土地置换,征收方另外划拨一块土地出来提供给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对地上的建筑物、排水设施、水电设施等不可搬迁物进行的补偿。这类补偿的主要依据是重置价格,即评估重新建造这些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多少资金来制定补偿数额。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征收单位在进行征收的时候,会借口被征收建筑证照不齐全,从而降低甚至是不支付这部分补偿,这方面具体要看各地方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一般认为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证照有缺失的企业划为违章建筑,还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因素以及建造时间是否是在现行标准法规发布之前。
三、搬迁费。搬迁费是指企业将仓库内的可搬迁的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搬迁到新地址所产生的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企业征收拆迁补偿里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征收拆迁双方经常谈不拢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因增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得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意思是在征收拆迁的这段时间里,企业因为搬迁导致的无法生产经营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我们前面说的物流公司,这座仓库半年营业额是1000万元,如果利润是300万元,那么这次征收的预期利益损失就是300万元。
2、违约损失。企业和客户已经签订的合同,由于征收活动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产生的损失。
3、财务成本的损失。这部分主要是银行贷款的利息,征收时企业进行搬迁无法经营,但是利息仍然需要继续支付,所以也应该记入停产停业损失当中。
法律分析: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与其他的补偿有区别,主要地上附着物的标准不一样,因为工业用地一般地上有建筑物,那就要按建筑物拆迁的标准来算了,至于地价差额那是政府决定的。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继续办厂,可以要求政府还一块等面积的地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仓储用地赔付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等计算区域补偿价;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主要是对地上的不可搬迁物进行补偿;
3、搬迁费,包括将仓库内的可搬迁的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搬迁到新地址所产生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工厂搬迁补偿方案
工厂搬迁企业可主张的赔偿明细大概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工业用地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因政府政策原因4需要搬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价格参照未使用的年限进行补偿。
(2)厂房重置费用。工厂搬迁至新场地之后,需要重新重置厂房,重置厂房所的资金也属于赔偿范围。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费用。
(4)搬迁费。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具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工厂财物搬迁会产生搬迁费用。
(5)因搬迁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二、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拆迁没有单独的补偿标准。根据房产证上的厂房面积和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因搬迁而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停产停业的损失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和预计损失;拆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前期费用、搬迁期间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修理费用、材料拆除、包装、运输费用、辞退职工补偿费等;根据拆迁政策,奖励费包括快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江苏企业拆迁赔偿标准
江苏企业拆迁赔偿标准:1、对拆迁资产的补偿,主要有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2、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的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费、运输费、物资的包装费等;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根据江苏省平均经济水平而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与其他的补偿有区别,主要地上附着物的标准不一样,因为工业用地一般地上有建筑物,那就要按建筑物拆迁的标准来算了,至于地价差额那是政府决定的。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继续办厂,可以要求政府还一块等面积的地块。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在企业的征收拆迁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是土地置换,征收方另外划拨一块土地出来提供给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另外还有搬迁费。搬迁费是指企业将仓库内的可搬迁的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搬迁到新地址所产生的费用。
一、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什么:
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1、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2、拆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对仓库占用的土地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这部分补偿承租企业是没有的。在企业的征收拆迁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是土地置换,征收方另外划拨一块土地出来提供给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对地上的建筑物、排水设施、水电设施等不可搬迁物进行的补偿。这类补偿的主要依据是重置价格,即评估重新建造这些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多少资金来制定补偿数额。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征收单位在进行征收的时候,会借口被征收建筑证照不齐全,从而降低甚至是不支付这部分补偿,这方面具体要看各地方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一般认为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证照有缺失的企业划为违章建筑,还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因素以及建造时间是否是在现行标准法规发布之前。
三、搬迁费。搬迁费是指企业将仓库内的可搬迁的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其他库存搬迁到新地址所产生的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企业征收拆迁补偿里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征收拆迁双方经常谈不拢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因增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得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意思是在征收拆迁的这段时间里,企业因为搬迁导致的无法生产经营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我们前面说的物流公司,这座仓库半年营业额是1000万元,如果利润是300万元,那么这次征收的预期利益损失就是300万元。
2、违约损失。企业和客户已经签订的合同,由于征收活动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产生的损失。
3、财务成本的损失。这部分主要是银行贷款的利息,征收时企业进行搬迁无法经营,但是利息仍然需要继续支付,所以也应该记入停产停业损失当中。
仓储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区别
仓储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区别为: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包括工业企业仓储用地内部、对外交通设施内部或商业服务业内部的专用仓库。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由于其储藏的物资种类多,数量大,出人频繁,对城市交通与环境有很大影响,由于它在城市中的布置牵涉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进行城市用地布局时必须注意。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工业用地征收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业用地属于除耕地之外的土地类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所以征收工业用地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可向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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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夏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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