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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未能达成一致,就可以改用货币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4-12-04 13:20  发布:2019-12-09 14: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产权调换未能达成一致,就可以改用货币补偿吗?有些拆迁户喜欢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一来可以省去自己看房的时间成本;二来可以紧跟市场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补偿价值。但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不能与拆迁户达成一致意见,就直接采用货币补偿,进而强拆房屋

产权调换未能达成一致,就可以改用货币补偿吗?

        有些拆迁户喜欢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一来可以省去自己看房的时间成本;二来可以紧跟市场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补偿价值。但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不能与拆迁户达成一致意见,就直接采用货币补偿,进而强拆房屋。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何先生在淮安市淮阴区有房屋一处,因项目建设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先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读



        由于市场环境处在不断的变化中,选择用何种方式进行补偿,有时对补偿的实际价值有很大的影响。基于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该条款不仅明确了房屋拆迁的两种补偿方式,更明确了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拆迁户手中,拆迁方无权擅自作出决定。



        在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条款的规定,撤销了补偿决定。



王有银主任提醒,在涉及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案件中,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差价的补偿要自始至终贯彻公平补偿原则。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的房屋有差价,但需要拆迁户补齐差价的时候,拆迁方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结算;需要拆迁方退还差价的时候,却按照优惠价格结算。这是不合法的,在同一批次发布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公平补偿原则要贯穿拆迁工作始终,不能降低拆迁户的生活水准。



        "房票"补偿的问题。有些拆迁户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后,拆迁方没有给现房,而是发给拆迁户"房票"。在拆迁过程中,一些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的创新性措施,并不必然确定违法,但要以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房票"实际代表了一种债权关系,由政府信用背书,不过,如果出现了开发商烂尾等意外情况,拆迁方要及时对拆迁户进行实际补偿,包括造成的损失。



律师寄语



       拆迁维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遇到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页面浏览:2645
文章编辑:黎雪雁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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