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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拆迁公司实施的!"最高院: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更新时间:2024-10-09 03:05  发布:2019-11-18 09: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强拆是拆迁公司实施的!"最高院: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以城市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委托相关拆迁公司实施强拆,事后宣称自己不知道发生强拆,也未参与强拆,导致拆迁户面临维权困境。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最高

    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以城市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委托相关拆迁公司实施强拆,事后宣称自己不知道发生强拆,也未参与强拆,导致拆迁户面临维权困境。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为大家普法:拆迁公司实施强拆,不是拆迁方逃避责任的借口!





【维权困境】



    以城市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委托相关拆迁公司实施强拆,常让拆迁户陷入两大维权困境:



第一,难以确认起诉对象。拆迁公司实施强拆,时常枉顾拆迁程序,手段"简单粗暴"。



    在实践中,拆迁公司通常不会自己实施强拆,而是委托一些"不明身份"的强拆人员具体实施,导致拆迁户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责任人,直接起诉行政机关易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在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判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因拆迁户无法证明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了强拆而驳回起诉。



第二,难以证明行政责任。城市资产管理公司、拆迁公司都不是行政机关,实践中法院大多认为其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极易将"违法强拆"定性为"民事侵权"。



    拆迁户自身调查能力有限,不能查明公司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关系,提起行政诉讼极易败诉,提起民事诉讼也会面临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裁判精神】



    面对上述困境,拆迁户应该怎么办?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判例明确了两条裁判精神,拆迁户可以援引维权。



第一,合法建筑拆除应首先推定为由行政机关实施。判例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征地拆迁全过程均系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即便是相关公司实际承担了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也不能认为其取得了独立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其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总而言之,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此种认定是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也有助于强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更有助于整治强制拆除无人担责的乱象。



    同时,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判决书
页面浏览:2477
文章编辑:侯承志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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