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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主体如何认定、强拆程序怎么进行

更新时间:2024-10-09 02:12  发布:2018-07-18 15: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强拆主体如何认定、强拆程序怎么进行 强拆该诉谁,到底谁担责?     在实际的拆迁行动中,经常会看到一群不明来路的人闯进我们的家园,生拉硬扯将我们赶出家园,甚至直接用推土机等暴力手段拆除我们的房子,这个时候,我们作为被拆迁人要做什么

强拆主体如何认定、强拆程序怎么进行


强拆该诉谁,到底谁担责? 



    在实际的拆迁行动中,经常会看到一群不明来路的人闯进我们的家园,生拉硬扯将我们赶出家园,甚至直接用推土机等暴力手段拆除我们的房子,这个时候,我们作为被拆迁人要做什么?拿起你的手机!拿起你的相机!总之,要尽一切可能利用可以录取画面的设备,将拆迁方强拆的画面录下来,一定要注意,拍摄画面一定要将拆迁人录进去,尽量清晰。这都是为之后起诉拆迁方保留证据,以证明拆迁方系被诉责任主体、拆迁方进行了违法拆迁。

    注意,画面中的拆迁行为人不一定是被诉责任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只有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才能作为被诉主体。通俗地说,只有像区政府、县政府、国土局这种"大佬"才承担违法拆迁的责任后果,而像街道办、拆迁小组、清违办这样的"小罗罗"是不具有作为被诉主体的资格的,这种关系就好像"子债父还"一样,但根本责任还是在"父"。下面插入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吴女士、孙女士等十人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某村各建有一栋三层建筑物,但并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该建筑房屋位于福州市某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11年8月8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吴女士作出【2011】371号《公告》,责令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告知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但是,该《公告》于2015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撤销。2013年4月10日,福州市国土局对两原告作出【2013】73号、74号《公告》,内容与371号《公告》相同。2015年12月17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其所有的房屋系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遂以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被告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对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系"由晋安区清违办牵头,对上述两栋房屋进行清违" ,根据原告提交的强拆实施现场照片,可以体现确有晋安区清违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因为晋安区清违办系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结合《公告》中载明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内容,可以被诉强拆事实行为存在,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信访答复意见书、《公告》、照片中证明的内容。可以认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是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强拆程序如何进行

 

    房子,在某个方面上讲,是人的一处归宿,是为我们遮风挡雨的地方,更是家之所在。因此,不管是因征收征用土地而拆除房屋,还是因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而需要强制拆除时,国家为了保障百姓的生活,维持社会稳定,都规定了严格甚至繁琐的法定程序。本案涉及的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 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

    上述案例中,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以证明其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律规定的程序,所以其强拆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强制拆除案件纠纷往往存在于行为责任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尤其是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往往是寻找拆迁方违法拆迁的突破口,对被拆迁人拿到胜诉筹码来说至关重要。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遇到强拆情况时,不要冲动,不要暴力抵抗,也不要做任人宰割的羔羊,要理智冷静面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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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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