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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收房子 得按新规矩办!

更新时间:2024-09-12 06:26  发布:2018-05-24 14: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山西:征收房子 得按新规矩办!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施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量不断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

山西:征收房子 得按新规矩办!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施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量不断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在山西,城中村改造、新城镇开发、征收、补偿,成为了愈加热门的字眼。那么,此次新政策的出台,对百姓又有哪些切实的好处?圣运律师将对新《条例》细致解读。

关键词一:征收

        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曾经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止,实行11年,旧《条例》终于功成身退。新旧对比,最大的亮眼之处莫过于删去了"拆迁"二字,取而代之的是"征收",似乎抹去了很多强硬的味道。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一个名词的改变,更是重大制度的改变。"拆迁"的主体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而"征收"的主体则是政府与房屋所有人。这一主体的改变,变的是征收拆迁工作中站在百姓利益对立面的那一方。

        旧《条例》中的拆迁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院,是有选择性的。而房地产开发商向地方政府申请批准行政拆迁后,雇用拆迁公司拆迁,发生暴力强拆的可能性很大。新《条例》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拆出了事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责任。原有的规定中,政府只是负责对拆迁事务的监督与管理,不直接对百姓负责。所以实际操作中,除了进行公共设施等建设外,其余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多是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土地出让金。新《条例》将政府纳入责任人的范围,极大地有利于敦促政府承担起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责任,监督其工作更加合法化、细致化。

关键词二:先补后搬

        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征收的关键,这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地方。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政府有责任就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作出明确判断,以防止为了商业利益而进行的征收。

      《条例》还规定,在房屋征收后百姓安置问题上,被征收人在搬离前可明确知晓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政府还要明确周转用房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将"先补偿,后搬迁"第一次写进制度中,被征收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或者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同时,新《条例》提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关键词三:公平合理

        新《条例》规定,征收房屋要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那么对市场价格的认定就成为关键。《条例》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补偿的价格应参照同区位房屋的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原则

此外,新《条例》规定住房保障优先,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采取阶梯式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关键词四:拒绝暴力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征收主体外,新《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及社会闲杂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阻挠征收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及房地产评估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征收过程更加有序。

        圣运律师在此提示,新政策的出台是对现有问题的解决,也是对百姓可能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害的维护,但更加关键的则是政策的落实和运用,否则再好的政策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合法权益的损害,百姓一定要敢于依靠法律,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拿起一部部权益保障书,捍卫属于自己的利益。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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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兴元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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