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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北京拆迁系列之:国土资源部两案败诉 圣运律师再创佳绩

更新时间:2025-02-15 18:18  发布:2018-05-15 17: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系列之:国土资源部两案败诉 圣运律师再创佳绩【事实概要】韩先生等人都是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村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39号文)及预审意见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地块土地一

北京拆迁系列之:国土资源部两案败诉  圣运律师再创佳绩

【事实概要】


韩先生等人都是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村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39号文)及预审意见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涉案批复)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了给自己的合法权益找个说法,韩先生等人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邓海凤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协助他们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拆迁律师邓海凤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后,首先指导当事人就39号文和涉案批复的合法性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韩先生等人于2013年8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份行政复议申请,即请求确认预审意见、39号文不具有合法性和请求确认涉案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3]36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称当事人提及的涉案预审意见并非土地征收和收回的依据,并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8月9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3]36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称涉案批复也不是土地征收和收回的依据,并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邓律师和当事人们认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份答复并没有正面就复议请求进行答复,存在违法之嫌。在邓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以不服360、36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为由,国土资源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两个案件后,分别做出了(2013)一中行初字第3546号、3552号《行政判决书》。在两个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援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两个案件中的被告国土资源部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既没有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没有认定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其所作出的两份行政告知书都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同时,两个案件从时间点上均存在被告国土资源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未能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被告仍然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行初字第3546号、3552号《行政判决书》分别撤消了被告国土资源部作出的360号、36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责令其对韩先生等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看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在本案中,"行政复议告知书"显然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应当被撤销。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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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黎雪雁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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