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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太随意!水泥厂被征收,却被第三人冒领了补偿款

更新时间:2025-12-09 08:25  发布:2020-12-07 10: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审查太随意!水泥厂被征收,却被第三人冒领了补偿款水泥厂被征收,这么大一笔拆迁补偿款竟然被人冒领了,之后厂房及设备等附着物被拆除,公司获悉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到了法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水泥厂

审查太随意!水泥厂被征收,却被第三人冒领了补偿款

  水泥厂被征收,这么大一笔拆迁补偿款竟然被人冒领了,之后厂房及设备等附着物被拆除,公司获悉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到了法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水泥厂是如何成功维权的。

 

  四川某水泥厂成立不久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在租用期限范围内,因铁路专线项目,水泥厂租用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之后,区政府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案外人张某擅自以其系水泥厂合伙人身份为由,向区政府出具《承诺书》,请求由政府预付补偿款,并承诺负责完成水泥厂的拆迁工作。张某领取了补偿款后,组织人员对水泥厂的建筑及设备予以拆除搬迁。



  第二年,水泥厂正式与区政府签订《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同时了解到厂房被拆、补偿款被冒领等实情,遂一纸诉状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辩解,拆除行为是张某所为。

 

  法院认为,区政府进行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拆迁补偿对象主体审查不严,与未取得水泥厂授权的案外人张某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款,由张某安排人员对公司所在场地的设备及附属物予以拆除,应当推定本案行政拆迁系区政府委托案外人张某实施,区政府是涉案拆除主体。

 

  同时,法院还认为,区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厂房设备及附属物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案外人张某拆除,对其主张案涉拆迁是民事主体张某所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区政府在未与水泥厂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厂房所在场地设备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四川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表示,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依法补偿和拆迁的对象,水泥厂厂房、设备及附属物所在地在案涉征地范围内,水泥厂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是法定的拆迁补偿对象,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依法审查补偿主体合法性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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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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