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9日,宁夏某县政府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马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送达文书回执上当事人签名处记载"拒签"。 马先生称未见到上述两份文书。
2018年11月20日,政府委托有关单位联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马先生不服,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政府违法并赔偿。
法院认为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具有责令拆除的法定职责。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见证签字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政府提交的证据仅记载"拒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送达过程,故送达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政府未合法送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听取马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即组织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确认政府强制拆除马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马某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政府不服,上诉至宁夏高院,称马先生的房屋属违法违规建筑,一审中政府提供的证据与马先生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上诉人委托有关单位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程序并不属于违法。请求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宁夏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政府提交的证据仅记载"拒签",无其他证据佐证向马先生送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未经合法送达亦未听取马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即实施了拆除马先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宁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送达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并不无不当。
"遭遇强拆时,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有异议,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留证,本案中,被拆迁人对拆迁方送达程序上的异议,成为了案件的关键,从而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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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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