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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街道办有权认定危房?圣运律师结合高院案例告诉你

更新时间:2025-12-13 22:40  发布:2019-12-23 11: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街道办有权认定危房?圣运律师结合高院案例告诉你哈尔滨南岗区的刘先生遇见了这么一个糟心事儿,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被街道办认定为危房并且要求限期迁离。可街道办真的有这个权利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个黑龙江省2018年度"民告

街道办有权认定危房?圣运律师结合高院案例告诉你

   哈尔滨南岗区的刘先生遇见了这么一个糟心事儿,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被街道办认定为危房并且要求限期迁离。可街道办真的有这个权利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个黑龙江省2018年度"民告官"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整栋建筑被街道办鉴定成"危房",还要求限期搬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先生等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某小区在征收范围内。



    其后,新春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对某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并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告知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已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



    说到这儿,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拆迁户,街道办是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资格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申请危房鉴定的适格主体。街道办不能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危房鉴定



    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街道办申请危房鉴定,用一纸危房拆除决定,要求拆迁户限期搬离的情况,别被"忽悠了",拿不准的情况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不搬就拆, 法院明断是非:判决强拆违法



    其后南岗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安全撤离决定书》,告知刘先生等人限期迁离,刘先生等人未及时迁离,房屋被区政府拆除。刘先生等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启动。街道办事处启动,申请鉴定主体不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南岗区政府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书》,强制拆除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剥夺了刘先生等人的复议权及诉权。故判决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刘先生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南岗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有银律师解读,本案中,危房鉴定的启动程序及鉴定报告送达均存在违法之处,且行政机关对房屋的强制拆除更未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也未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意在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践中,若街道办等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之名拆除房屋时,并没有告知拆迁户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亦是违法了法定程序的,拆迁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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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邓海凤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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