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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圣运说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常识

更新时间:2025-12-08 01:45  发布:2018-05-22 10: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说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常识农村人口占据了我国人口的大半壁江山,许多农村人因为我国的政策优待都能免费的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农村人可以在这块宅基地上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子,在这里居住、生活,闲事也可以种种花,养养家畜,十分惬意。如今

【圣运说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常识

    农村人口占据了我国人口的大半壁江山,许多农村人因为我国的政策优待都能免费的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农村人可以在这块宅基地上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子,在这里居住、生活,闲事也可以种种花,养养家畜,十分惬意。如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对于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这件事上表现的越来越上心,也有不少人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存在疑惑。今天圣运律师就在这里为各位朋友们分享一些关于宅基地的一些法律常识,帮助大家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我们的利益最大化。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的定义: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

宅基地买卖问题

    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

    另外:宅基地虽然不能出售给无权购买者,但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出售给任何人,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拥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无权对该处宅基地的地上建筑进行翻建、维修,一旦房屋倒塌,地上建筑不复存在,宅基地将由村组织依法收回。

小结:

(1)同村村民(一户,无宅基地的前提下)可以购得本村的宅基地。

(2)城镇户口无权购买宅基地,但可以购得农村住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村民一旦出售宅基地,再次申请,不予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户人,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若一户人拥有多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一处宅基地进行继承,其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也能继续继承,但无权对地上建筑进行翻建、维修,一旦房屋倒塌,地上建筑不复存在,该处宅基地将由村组织收回。

小结:

(1)地上建筑属于私人财产,无论是否有资格拥有宅基地均可以继承。

(2)宅基地只能一户人继承,直至由村组织收回。

(3)拥有宅基地的一个重要权利就是对地上建筑的处置权,主要是翻建和维修,否则一旦地上建筑不在,村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注意事项

    涉及宅基地任何问题均要合理、合法的办理,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对于土地所有权,大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仅国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归国家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以上内容是圣运律师给大家总结的关于宅基地的一些常识,当然遇到宅基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小产权房是什么?购买小产权房有何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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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范美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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