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更新时间:2025-12-08 14:57 发布:2018-05-09 19: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14年是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依法治国的一年。1月17日是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八周年纪念日。回顾过去的2014年,我们欣喜的看到民众对

2014年是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依法治国的一年。1月17日是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八周年纪念日。回顾过去的2014年,我们欣喜的看到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情高涨,这也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我们也悲哀的看到这一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仍然是不容乐观,尤其是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本报告着重阐述2014年国内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而分析其对征地拆迁的影响,以期对分解征地拆迁矛盾有所裨益。
一、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情况概述
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将"征地拆迁"带入了中国人的视野,"征地拆迁"从此与中国人脚下的土地,土地上的房屋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2007年,被称为"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根据调查显示,经检索43个地方政府官方网站、拆迁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拆迁信息网站,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26家,但仅有7个地方政府能够在拆迁公告信息的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其余的则只在标题中提供拆迁公告文号。拆迁公告中能够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3家。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几乎是一拆迁就会引发纠纷,引发纠纷就会有公民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拆迁纠纷频发最主要的原因是拆迁户不满征地拆迁补偿。政府公开征地拆迁信息或许能成为被拆迁人与政府对话的一个渠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由于牵涉甚广因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必须制定和遵守严格的程序,必须给予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必须杜绝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或发生失职渎职问题。
2014年,中央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思路和管理方式的有了重大转变,"公开"已成为主旋律。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部署,尤其强调了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实施积极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拆迁户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我们律师事务所2014年在征地拆迁业务中,共计申请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17153个,涉及省份除台湾、西藏、澳门和香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涉及528个政府行政部门,其中中央级政府行政部门7个,省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127个,市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182个,区、县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209个,乡、镇级政府信息部门3个。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 2014年圣运律所代理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被要求公开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 但是某些政府部门处理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申请时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的现象,或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或以繁琐的申请程序为难申请人等等。网络调查49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份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发现,多个部门和省份发布征地拆迁信息仍未规律化,并且尚未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以提升信息公开程度;有的官方网站征地拆迁栏目的最后更新时间仍然停留在2013年。
二、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同时也处于新媒体蓬勃发展、法治意识逐渐苏醒的时代背景之下。征地拆迁和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总结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新媒体提供的机遇和挑战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就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的经济与政治发展。2014年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在中国迅速崛起,用户量急剧上升。新媒体的发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
2014年12月下旬,中国政府网在首页挂出专题,总结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还邀请网友对各省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绩点赞。不料,点赞的寥寥,吐槽的更多。吐槽的原因,大概可分为这几点:一者,公文体,官话,刻板;二者,缺乏实质内容,"寥寥数语,底气不足";三者,表功,停留在"表扬与自我表扬"之上。
但网民总结出政府信息公开也有亮点,公允地点出教育部以"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时"的方式制作了一个索引式页面,既有汇总情况,也有分类汇报,还有图文呈现,可供人自行选择。又如北京市的汇总做得非常规范整齐,页面上分成"市级落实情况"、"市政府部门落实情况"和"区县政府落实情况",而且各层级都生成图文、表格并茂的汇总报告,让人一目了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少数几个部门的报告不仅内容详细,且附有多张截图,展示对应信息公开在自己官网的位置,等等。
《西安晚报》评论《"自我表扬"的信息公开难孚民意》,举出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的佐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大多数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都应该公开,但在具体实施中,公众常常见到,一些本应公开的信息,却被某些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多次给出"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开范围"的理由。除此之外,面对公民合法的公开信息请求,一些部门往往选择沉默以对,比如去年有多位车主和律师,向政府申请公开公共停车位收费去向,但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详细回应。又比如,在行政性事业收费中,有很多关乎民生却不规范的"附加费",这些收费项目的钱款去向依然不明,财政部日前称,将开展针对这些"附加费"的专项清理工作,笔者以为,要彻底杜绝此类乱收费,还需将其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清单中,给公众一本明明白白的账。"(1月14日燕赵都市报)
盘点发现,去年共有60个国务院部门集体网上"晒"权力清单,锁定政府权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1/3以上省份已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4年,各部门、各级政府在环保、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征地拆迁等事关民生利益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明显加大,信息公开的"民生温度"更加凸显。如山西省国土厅在门户网站开设"案件公示"专栏,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三公经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信息公开,还需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等。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2014年传统媒介与新媒体并存发展,大众传播变得相当复杂。新媒体的传者和受者以及传播渠道都呈现出个体化和多元化的态势,针对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讨论也更趋向底层赋权,传播效果充满着不确定性。
(二)依法治国与信息公开
十八届四中全会点燃了全社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极大热情,更唤起了民众对公平公正的巨大期待。新华社报道的司法系统2014年反腐成绩单,让人们感受到了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公正的艰巨性与紧迫性。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草根网民,对于法治的理论探讨与具体实践,不仅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更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
长期以来,征地拆迁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不断发生,征地拆迁矛盾也逐渐增多。依法、依规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问题。 强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对于应对这一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机关因此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社会公众有获悉政府信息的权利。正是在这样的法制意识指导下,政府及其部门正在转换自己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中的角色定位,并且公开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因此2014年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成就与问题同在
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中有进,成就与问题同在。
首先,从国务院部门的情况看,大多数部门都针对信息公开要点制定了实施细则,细化公开的任务与要求。如国家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民委2014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民办发〔2014〕36号),民政部制定《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意见》(民办发〔2014〕19号),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厅函〔2014〕109号)。其次,从地方政府的情况看,北京市、广东省、山东省、陕西省、贵州省、湖北省等都出台了本省落实信息公开要点的责任分工。不仅如此,不少部门还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如教育部建立了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海关总署发布了修订后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辽宁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网络回应人"制度。
某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成绩单"里也认识到了自己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国家林业局提出自己"信息发布时效性差",审计署表示"信息可读性和通俗化有待加强",福建政府反思"牵头责任单位落实不够到位",辽宁政府认为自己"回应社会关切工作还需加强"。虽然谈问题仍只是泛泛而谈,但也难能可贵,值得肯定。
"成绩单"写得怎么样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作的折射。截至1月12日时,国务院部门中仍有参事室、国管局、中央编办等部门尚未将信息公开报告上网,各省份则已全部公开。社科院法学所的报告以图文并茂、例证详实、数据详细、分类信息公开等指标,对各部门、各省的"成绩单"加以评价。按其标准,甘肃、安徽、北京、浙江的公开均属于质量相对上乘者,部门中的佼佼者则是教育部、卫计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证监会等。报告认为,除数据和分项外,"成绩单"里的自我总结也很能反映问题:凡是总结写得详细、生动的,往往都是过去一年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有大量内容可以说;凡是写得简单、呆板的,往往都是过去没做太多事情,或者亮点难寻。
三、2014年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存在的面临的挑战
回顾2014年,目前地方政府对于拆迁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公开程度低、信息不集中、信息查找获取难等问题依旧十分突出。
(一)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
2014年,中央对信息公开的政策思路和管理方式的有了重大转变,"公开"已成为主旋律。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实近年来,"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从我所王有银律师的切身感受可知,在2008年以前办案时,调取资料非常麻烦,需要找多位领导签字,而很多时候领导都在开会出差中。条例实施后就没有这些麻烦了。毋庸置疑,条例的实施,积极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但是,仍然有伤脑筋的时候。某些政府部门处理申请公开信息时,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的现象,或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效果差,还与申请程序的繁琐有密切关联。大量的拆迁信息是需要靠被拆迁人或律师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而获取。这种依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透明度不容乐观。拆迁地段的规划信息是拆迁公告中最含混不清的信息,且最善变。大多数拆迁公告对规划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因城市规划变动、为公共利益需要"等,有的以"因经济发展、城市发展"直接搪塞过去。对于规划的科学性、拆迁的可行性等则闭口不谈。公民在申请规划信息公开时也很难,主管部门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而且规划信息中"为公共利益需要"的承诺,实际当中往往是进行商业开发。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很容易使征地拆迁案件的老百姓陷入机械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怪圈从而致使拆迁问题不能妥善、迅速的得到解决。我们律师事务所2014年在征地拆迁业务中,共计申请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17153个,其中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不公开的共计2315起,占总数约13.5%,其中进入复议、诉讼后仍拒不公开的共计745起占总数约4.34%;以"谁制作,谁公开"为由相互推脱的共计2693起,占总数约15.7%,其中进入复议、诉讼后仍相互推脱的共计1932起占总数约11.3%;回复简单的共计3129起,占总数约18.2%,其中进入复议、诉讼后仍马虎了事的共计932起占总数约5.4%。具体数据比例见表二。
表二 2014年圣运律所代理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回复情况(二)信息公开程度低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全国43个地方政府2010年度的拆迁信息透明度调查显示:在地方政府网站中配有拆迁信息栏目的有32家,占74.4%。在拆迁主管部门网站中,提供拆迁信息栏目且均可有效打开的有24家,占55%,同时提供拆迁公告信息和法规信息的有15家,仅提供某一类信息的为7家。拆迁纠纷基本都是由拆迁信息不透明引发的。不少地方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虽然也公开了拆迁公告,但其中有用的信息很少,比如规划信息、征地手续、补偿条款等。
根据社科院的调查显示,经检索43个地方政府官方网站、拆迁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拆迁信息网站,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26家,但仅有7个地方政府能够在拆迁公告信息的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其余的则只在标题中提供拆迁公告文号。拆迁公告中能够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3家。
信息公开程度低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的态度形式大于实质。
(三)信息不集中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涉及到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在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相关的信息都应该公布,包括征地审批结果信息、征地告知信息、征地确认信息、征地听证信息等内容。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暗箱操作",欺上瞒下,"化整为零"报批,超低标准补偿,进行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是当今征地拆迁矛盾的一个重要死结。
一些地方政府规定了征地拆迁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布,例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规定征地拆迁等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实践中地方政府信息公布却不集中,往往分散在政府各自部门的网站及其繁杂的栏目下面。
(四)信息查找获取难
拆迁难,难就难在拆迁当事双方在获取信息方面的巨大落差。拆迁信息透明度直接考验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法律权威。拆迁纠纷基本都是由拆迁信息不透明引发的。不少地方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虽然也公开了拆迁公告,但其中有用的信息很少,比如规划信息、征地手续、补偿条款等。根据成绩单显示,截止1月12日,经检索50个地方政府官方网站、拆迁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拆迁信息网站,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32家,但仅有15个地方政府能够在拆迁公告信息的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其余的则只在标题中提供拆迁公告文号。拆迁公告中能够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7家。地方政府能够在其各类网站中提供拆迁补偿指导性标准的为26家;以文字和图表形式对拆迁流程作出说明的有10家,仅采用其中一种方式说明的为11家。此外,能够有效提供拆迁公司资质信息的有18家;提供拆迁评估公司信息的有19家。
(五)信息公开难以推陈出新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过去几十年发展速度缓慢,只是在近年来才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己实施几年,仍然经常会遇到不能让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到相关的政府信息,甚至还会出现以讹传讹的恶性公众事件。受传统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局限,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不理想。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上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取得重大突破。在很多官员的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就会越难"。这种想法不利于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2、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统一的规划和部署,法制和其他相关机制明显滞后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别。甚至由于部门之间相互封闭,造成信息割据的现象,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互通与共享。
3、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沟通渠道不畅
当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大家知道的及价值小的信息,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现行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突出一点就是保密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贴上保密的标签也会成为政府不公开的理由。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单一,主动公开方式占主导地位,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比较少见,导致政府部门对公民的知情权不够重视,沟通渠道不畅。
4、行政机关过于集权,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比较薄弱
政府的信息由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他们拥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权力,所以有些部门只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同时,现行的是由政府单方面垄断的新闻管制体制,行政机关掌握着新闻舆论的话语权,部分行政机关对新闻媒体有关政府信息的传播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评论还存在非法干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配套法规缺位,导致可操作性不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必将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条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界限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条例》设定"须有特殊需要"的申请政府信息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举报和第三人异议制度过于简陋,将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
四、2015年:对策与展望
身为代理行政案件多年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深知其背后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而该领域不容乐观的政府信息公开状况更是与这些复杂的利益纠葛难脱干系。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能够提出几点建议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进步与完善,这样既有利于行政机关重塑其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较低。因为是行政法规,在它的上面还有保密法和档案法,而且保密法刚刚修改。保密法里面确定的某些制度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没有解决。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档案法之间协调的问题,应该将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定的权利上升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明明白白写入法律,这是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很重要的任务。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笼子需要社会公众共同打造,目前需要继续在法律方面有所改进,应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级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坚决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
相对于信息公开这样一个庞大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政务系统来说,仅仅以行政法规的层级来规定,显得位阶过低。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思维仍然强于法治思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条例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亟须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让政府部门真正树立"信息公开是义务、申请公开是权利"的法治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一些行政机关以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规为据,或者称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密,或者说影响社会安定。破解上述现象,需要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倒逼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公民不满拆迁补偿就是一种亟待被倾听和关注的民意。如果这种民意未能被关注,又没有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那么受到压制和扭曲的民意就会引发前文所述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征地拆迁领域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那么公民势必会对政府采取怀疑的态度,无论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公民都会认为其中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从而对政府心存疑虑,这就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在公民心中日渐式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转变延续两千多年的"官本位"思想,把行政机关由手握神秘权力的"衙门"转变为"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的服务性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贯彻《条例》中"以主动公开"为主的精神,及时有效的将职权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三)法律制度具体化
良法在于行,法律的有效执行是关键。没有有效的程序,再明晰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应明确规定对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准确公开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挂钩,使信息公开制度更有威慑力。
"当前信息公开过程受阻,一方面是因为公务人员没有认清‘信息公开是义务’的现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务人员长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为此,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既要有强硬的监督措施,也要有更多的激励措施,破除‘少说不说不会出事,说多说错就会出事’的观念。有无公开信息是可以考核的,有必要制定国家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
如何让制度落地,应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公开是个专业化的问题,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专职人员参与。同时公众也应转变观念,不能以信息公开为手段,与政府讨价还价,应自觉合理地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总是概括的、抽象的,但是法律制度要得到实际执行,还必须具体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就要求各级政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的信息公开。
(四)完善保密法
透明政府的建立和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还有待于保密法的修改完善。现行保密法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律,本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先修改保密法,然后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就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也正因为此,我们应该按照信息公开的精神考虑保密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
(五)鼓励司法救济的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是属于相对强权的机关,而普通公众属于弱势的一方,其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应当是不能推卸的法定义务。"无救济则无权利",在面对政府部门不履行公开的义务或设置人为障碍时,作为对公权力机关有效监督的司法途径,就应当成为社会公众主张权利的有力途径。只有从制度上保证任何公众都可以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的行为能及时有效地提起行政诉讼来捍卫自身的知情权时,这样才能让政府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共管理机构。
征地拆迁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的一大焦点。违法、强制性的征地拆迁方式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社会不稳定埋下了隐患。通过推进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来减少暴力强拆对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践踏,使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更多请下载:/uploadfile/2015/0317/20150317120214408.docx
上一篇:同一案件为什么其他律所收费比你们低?圣运律师揭秘 页面浏览:10716
文章编辑:刘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北京圣运王有银律师:拆迁纠纷中律师大有可为
下一篇:我爱你 法治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