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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4-12-12 08:28  发布:2023-02-27 14: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关于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的分析事件发生过程:2018年3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巴黎欧莱雅官网(网址:www.lorealpairs.com.cn)销售"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精华液30ml"

关于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的分析

事件发生过程:2018年3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巴黎欧莱雅官网(网址:www.lorealpairs.com.cn)销售"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精华液30ml"时,在其宣传页面标示"全面对抗肌肤干燥、色斑"、"黯沉斑点变淡"等字样。上述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苏G妆网备字 2014002980)及《配方表》,显示其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该产品配方未见祛斑剂。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与该产品相匹配的功效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0653号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5970元,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决定内容:



2018年12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官网(网址:www.lancome.com.cn)销售"兰蔻新臻白淡斑精华乳"时,在其销售宣传页面标示"阻断色斑反复再生"、"斑点更小、更浅、不反复"等字样。该产品配方中含有使用目的为祛斑剂的抗坏血酸葡糖苷、鞣花酸成分。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公司内部测试报告显示:上述产品在使用八周后和停用产品三周后,产品能使脸部色斑明显淡化,皮肤色度得到均匀提升。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无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效果的持续性。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科莱丽官方网站(网址:www.clarisonic.cn)销售"科莱丽Mia2深彻洁净套组"时,在其销售宣传页面标示"专利声波"字样。 经核实,上述商品具备中国专利,专利号为:ZL200480042785.3。



经查,2018年3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巴黎欧莱雅官网(网 址:www.lorealpairs.com.cn)销售"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精华液30ml"时,在其宣传 页面标示"全面对抗肌肤干燥、色斑"、"黯沉斑点变淡"等字样。经查验上述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苏G妆网备字 2014002980)及《配方表》,显示其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该产品配方中含有使用目的为皮肤调理剂、溶剂、增稠剂、防腐剂、螯合剂、芳香剂的多种成分,未见祛斑剂。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与该产品相匹配的功效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上述产品宣传页面由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具体的内容和素材,委托上海程迈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制作,再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对广告内容进行确认后发布。因上海程迈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收取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的广告费用,且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合作的广告内容较多,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无法单独核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又查,2018年12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官网(网址:www.lancome.com.cn)销售 "兰蔻新臻白淡斑精华乳"时,在其销售宣传页面标示"阻断色斑反复再生"、"斑点更小、 更浅、不反复"等字样。经查验上述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进字J20170841)及《化妆品 产品技术要求》(HZJT20170841),显示其为"祛斑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该产品配方 中含有使用目的为祛斑剂的抗坏血酸葡糖苷、鞣花酸成分。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公司内部测试报告显示:上述产品在使用八周后和停用产品三周后,产品能使脸部色斑明显淡化,皮肤色度得到均匀提升。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无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效果的持续性。

再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科莱丽官方网站(网址:www.clarisonic.cn)销售"科莱丽Mia2深彻洁净套组"时,在其销售宣传页面标示"专利声波"字样。 经核实,上述商品具备中国专利,专利号为:ZL200480042785.3。

综上,责令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一、对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科莱丽Mia2深彻洁净套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责令停止发布"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精华液30ml"、"兰蔻 新臻白淡斑精华乳"相关违法广告,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整。

 

律师点评:



化妆品公司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根据以下几项内容作为提出诉讼的依据。第一、事实依据。化妆品没有虚假宣传,具备宣传内容中功能的认定,比如,专利、鉴定,市场调查结果,专家认定。如果上述内容包括了宣传内容中的功能性使用内容,虚假宣传这一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二、界定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的界限。虚假宣传有欺骗的性质,其超过了夸大但保有其宣传内容基本性能的底线,因此在举证时应当注意举证范围;第三、对于处罚程序中陈述权、举证权和听证权利不放弃。处罚过程中,作为被处罚一方有权要求公开处罚的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还可以要求陈述权和听证权,尤其本案数额较大的罚款,更应当争取其相应的权利;第四、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监督处罚机构是否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认定事实正确,但程序错误,提起诉讼后,该处罚决定很大可能被撤销。

上述重点争议在事实认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虚假宣传认定范围,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理解其范围、界限,这样才能更好地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有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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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索建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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