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1. 拆迁方的义务:拆迁方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对拆迁对象进行协商、谈判,达成拆迁方案,并在拆迁后进行合理的赔偿。但是,对于户口不在拆迁区域的房产所有人,拆迁方可能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协商。
2. 个人应尽的义务:在购买房产时,房主应该明确自己的房产证和户口所在地,若在购买房产之后搬迁至其他地区,则应该及时通知拆迁方,以便更好地协商拆迁事宜。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通知拆迁方,那么被拆迁人将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七条:“拆迁实行协商、谈判原则,拆迁单位和拆迁对象应当协商、达成拆迁方案,并在拆迁后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有房产证户口不在拆迁区域的情况,具体赔偿标准需要在拆迁方与房主之间充分协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同时,房主也应该在购房时明确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及时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有房产证没有户口拆迁的补偿主要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确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意味着,只要您拥有房产证,证明您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您就有资格获得公平的补偿,无论您是否有户口。
二、补偿的具体金额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
总结来说,有房产证没有户口的情况下,拆迁补偿主要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的,与是否有户口无关。只要您拥有房产证,就有资格获得公平的补偿。
如果拆迁时没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
一、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土地征收决定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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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有房产证没有户口拆迁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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