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妻户口不迁走,拆迁补偿是属于前妻还是现任
1、前妻户口不迁走,拆迁补偿是属于前妻还是现任,要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分别是:
(1)对于私有住宅,离婚后的拆迁补偿只给予产权人,也就是说只给房子的主人。即房产拆迁补偿按照规定只属于房屋产权一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2)对于公房,政策一般是对居住人进行补偿。因此,对于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没有权利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
(3)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户口迁移需要哪些资料
1、属婚迁的需提供《结婚证》;
2、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3、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属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离婚后,前妻拒绝迁出户口可能会影响拆迁补偿。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的方案,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如果前妻没有房屋份额,则无法得到补偿。如果补偿按人口进行安置,只有被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才有资格获得补偿。因此,前妻是否能得到补偿取决于具体补偿方案以及她在房屋分配和实际居住方面的情况。
法律分析
前妻户口不肯迁走可以强制迁出。如果男方是户口本登记的户主,男方就可以把女方户籍迁走,或给女方办理分户手续。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双方已经离婚,前妻尽量还是把户口迁走,以免造成对方的影响。如果离婚手续已经办好,但是对方就是不迁走可以到法院进行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再得到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户口本地公安局办理分户或者是迁户手续,公安局也会依照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进行分户立户的办理。离婚后户口不迁出最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再婚。对于迁出户口是需要有固定的住所,而且如果不迁出户口,后续极可能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离婚后最好的办法是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娘家,对自己之后也会比较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前妻拒绝迁走户口,遇到拆迁是否有补偿
如果补偿方案是按照拆迁或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被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接收补偿款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属于当事人,且与前妻离婚时未就房屋进行分配,前妻对房屋没有份额,前妻就不能得到补偿。相反如果前妻对房屋占有一定的份额,即使其户口迁走了也有可能得到补偿。另外如果补偿方案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补偿方案会规定哪些人属于安置人口,一般会结合是否实际居住在此等情况进行认定。属于安置人口的就有补偿,不属于的就没有。
结语
离婚后,如果前妻不愿意迁出户口,可能会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面临补偿问题。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如果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前妻只有在对房屋有份额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享受补偿。如果补偿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补偿方案会明确哪些人属于安置人口。因此,前妻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取决于具体的补偿方案和她在房屋分配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离婚后,前妻户口不迁走,再婚妻子户口可以按照婚迁的规定迁入。
没有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或者分户。即使前妻的户口不迁出,也不影响现配偶将户口迁入。离婚分户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薄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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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前妻户口不肯迁走,能否强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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