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主要部分。
二、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设区的市还可以根据地方性事务的需要,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事务通常与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紧密相关,比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循不抵触原则,即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报请批准后才能生效,具体报请批准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报请批准的机关、需要提交的材料、批准的时限等,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
总的来说,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性事务方面。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设区的市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但具体实践中仍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进行灵活应用。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机构以获取更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法律分析: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设区的市地方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分析: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设区的市地方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分析:在制定的《立法法》进行了首次修改。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对其立法权限范围予以明确。立法法修改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适应了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法治水平,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与此同时,对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三十一、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删除第四款。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特区立法可以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国家特殊地方制度,拥有高度自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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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安子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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