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永丰县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井开区—吉水—永丰—乐安—宜黄支线工程(永丰县段)征地及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方案》可知,临时用地补偿费按水田类每亩每年3500元、林地类每亩每年4000元(均含青苗补偿费)的标准,由施工单位按实际租用时间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支线埋设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2、隆安华侨管理区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隆安华侨管理区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取水泵、泵房及供水管道迁改项目取水泵、泵房及供水管道迁改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可知,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农用地统一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2020年那桐镇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843.8元/亩);临时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按当地农用地统一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
3、永安市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可知,临时用地补偿费: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等,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5〕68号)执行。逐年补偿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第一年统一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年起耕地的用地补偿费为1500元/亩·年,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80%计算。
一、开发商征地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的吗
1、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征地开发商应有临时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律分析: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建筑物,在拆迁时依法享有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这是因为,被拆迁人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是经过批准的,属于合法的建筑,因此享有拆迁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目前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用期为2年的,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2000元亩;
2、一般鱼池:1500元亩;
3、自然湖面:300元亩;
4、苗种池: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律师回答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是按照临时占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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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诗丹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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