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一、主要特征
1、行政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2、权利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3、例外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4、依托载体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为政府的相关决策也是与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所以公民也是有权利去了解相关的政务信息,同时政府机关也是有义务将有关公民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同时每一位公民也是有知情权的,任何的企业和公民都不可以随意剥夺,当出现违规行为后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行政机关的范围、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程序、责任等。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和省驻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维护和更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应当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审计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权力清单及每项权力名称、依据、程序、时限及办理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信息;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它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主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市、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内容,及时解决、回复权利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根据政府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巴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电视、电台、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长信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民意征集等栏目,接受权利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义务人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中的第四款、第六款的,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义务人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通过巴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各个机构、公开的方式、如何申请公开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信息公开的各个主体都要遵循这方面的规定。关于信息公开,您还可以到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询当地的信息公开指南,了解其流程。
拓展延伸
巴中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是一项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细则共九章,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公开的时限、信息公开的载体、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细则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资料、统计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等。同时,该细则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政府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该细则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载体和方式,包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从其他机关获取的信息、自行制作的信息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的信息。此外,该细则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以及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巴中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和省驻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列举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不同层级制定了具体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最后,提到了不同层级的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应该公开的内容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巴州区信息公开
就巴州区各部门相关的工作情况安排以及进展进行了公布,也对各级相关的政府情况进行了公开,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巴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包括政府职能、机构设置、组织机构、职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此外,还包括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相关的其他事项。这些内容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政府职能的透明化、阳光下运行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不同级别的政府,其公开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公开信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职能的更好地履行和阳光政府的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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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宇春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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