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拆迁不需要拆迁许可证。
详细解释如下:
历史变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时期,房屋拆迁确实需要许可证,该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
但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向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被废除。
当前规定:
目前,政府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应直接与被拆迁户协商。若协商不成,最终将由法院裁决,而政府不得在法院裁决前进行强制拆迁。
对于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需要拆迁的情况,开发商也应直接与被拆迁户协商,并在协商后向政府申请相应的开发许可,且不得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拆迁。
信息公开: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政府应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如征地批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等,但不需要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综上所述,自2011年起,政府拆迁不再需要拆迁许可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对拆迁房屋实施行政许可,即在一般禁止单位拆迁房屋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权利。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以拆迁人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无效。
在个案中对拆迁许可证的审查,主要着重审查房屋拆迁合同中的拆迁人与许可证上记载的被许可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中的被拆迁房屋是否位于拆迁范围内等内容。
如果被拆迁房屋并非位于拆迁范围,属拆迁人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范围,其就房屋拆迁范围外的房屋拆迁问题签订的合同无效。
拆迁人超过拆迁期限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无效。超过拆迁期限进行拆迁(包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当然违反了《拆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根据《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拆迁人一旦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即意味着其获得了房屋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人已经获得了合法土地的使用人的地位,只不过该利用尚需受到原土地利用人即被拆迁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就特定房屋的拆迁行为而言,其拆迁是不可避免的;就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来说,也应当是一致的,不存在超过拆迁期限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因此,就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问题订立的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在审理中也要注意审查为什么拆迁人不去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或有关部门对拆迁人请求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最主要的事情就是了解拆迁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查看拆迁许可的批准文件,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合理等问题,可以咨询征地拆迁方面的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什么是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2、现在还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吗?
实际上,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3、那现在拆迁都不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了,可以直接随便拆了?
显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废除,不再给开发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而是切断了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寻求后续行政强拆的途径,旨在让幕后的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现身。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如果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需要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拆的依据。
所以,目前的拆迁是否合法,与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必然联系,而是需要看是否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征收手续。
法律分析: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没有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拆迁,但拆迁部门一般是不会批准征收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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