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这个方案是拆迁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详细规定补偿的标准、方式、期限等内容。
二、报批征收补偿方案
拟定好征收补偿方案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将其报送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其合法、合理且可行。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通过后,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的程序,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确保被征收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方案并提出意见。政府应当认真听取并考虑这些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一步骤旨在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拆迁工作做好准备。
五、实施拆迁并签订补偿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需要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内容,并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签订协议后,拆迁人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拆迁工作。
综上所述,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言,大家最应当审查的就是方案作出的主体和公告主体是谁。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可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拟定和公告,即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拟订并予以公告。大家在拿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首先审查该方案的作出主体和公告主体是否适格,对于不适格的主体,坚决说不。
其次,大家应当审查该方案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合适,即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对于特殊项目,可能还需要法定的审批手续。如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可能就属于违法事项。
同时,大家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时间也需要进行关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可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迟迟没有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至几年后当地房产价值发生巨大变化后制定该方案,利用几年前的房屋价值标准制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这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无疑是侵犯其权益的事项。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不要在征收方的忽悠下草草签订补偿协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的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公告的程序是:政府应当在收到拆迁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进行拆迁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发布拆迁补偿公告,发布公告后实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一、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公示、听证,并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通过公示、听证等程序,听取征收对象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公示,并告知征收对象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示程序,拆迁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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