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拆迁的纠纷能够起诉吗?
1、因拆迁引起的纠纷能够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2、拆迁纠纷可能是民事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发生拆迁纠纷后能够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吗?
1、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能够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政府在作出拆迁决定之后,若是被拆迁方对此决定不服,将会引发行政纠纷。若是拆迁方、被拆迁方不能协商拟定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是虽然已经拟定了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协议,那么将会引发民事纠纷。不管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都是能够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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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个单位能够强制拆除房屋
1、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并且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时候,在签约期限内,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如果在法定期内,被拆迁方没有将土地交出,也没有进行复议、诉讼,那么行政机关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才能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2、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并且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时候,在签约期限内,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方案达不成一致的时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方既没有交出房屋,也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才能进行强拆房屋。
3、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时候,镇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所以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4、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时候,虽然城乡规划局能够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但是其并不能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房屋,需要由行政机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二、集体土地征收,谁是补偿义务的主体
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在土地征收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无法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补偿的义务。
所以说,虽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当通过合理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综上可知,不管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都不是行政机关想拆就能拆的,需要由有权机关,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强制拆除都是被拆迁方连招呼都不打一声,直接进行的强制拆除,那么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被拆迁方能够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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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子纠纷如何处理拆迁方能够不用支付补偿金?
1、房屋拆迁发生纠纷后,若是拆迁方能够证明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若是能够证明房屋是在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后新建的,那么拆迁方也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能够投诉吗?
1、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能够投诉。
房屋拆迁纠纷找一般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有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2、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1)证据的合法性
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④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实施房屋拆迁行为的拆迁方,若是不想承担拆迁补偿责任,需要拿出相关证明被拆迁的房屋不满足获得补偿的相关证据。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房屋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的等。对于无法拿出相关证据的,则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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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多久能够获得拆迁
赔偿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和结婚多长时间没有关系的。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屋就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无论结婚多久,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归夫妻双所有。
如果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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