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地发生拆迁纠纷有赔偿吗?
发生拆迁纠纷是否有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违法拆迁引起的纠纷,确认属于违法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发生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强制拆迁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并非发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就一定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征地单位在拆迁房子之前一定会先支付补偿金。事实上,有些拆迁纠纷是因为被拆迁人拒不配合造成的,例如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以后拒不搬迁,这种情况下,征地主管单位可以申请强制拆除。
一、没有遗嘱拆迁房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拆迁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丧失会遗产房的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三、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拆迁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拆迁房所在地的法院,遗产继承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拆迁房产继承纠纷的和解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拆迁房产继承纠纷起诉后达成和解可以撤诉吗?
可以,拆迁房产继承纠纷起诉后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总之,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遗产房继承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处理方式,没有确定遗产房的继承人之前,任何人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时候,会要求提供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即将被政府拆迁的房子有纠纷怎么办?
1、调解。
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二、对房屋拆迁决定有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政府部门决定拆迁房屋的,一定会提前通知,在此期间民事主体是有时间处理房产纠纷的。在房子产权有纠纷的情况下,征地主管单位不会和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支付给产权人的,如果不能证明自身是产权人,就无权受领补偿款。
一、在宿州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在宿迁,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宿州拆迁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涉诉房屋拆迁行政依据的有关资料;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费、变更、解除合同协议等;
4、属于二次安置的,提供临搬迁房屋的状况证明材料;对于回迁的,应提供回迁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已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贴等相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
7、当事人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当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三、在宿州拆迁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个房屋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征地补偿有纠纷的,需要通过法定方式解决,如果被拆迁户已经和征地主管单位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征地主管单位也支付了征地补偿金,被拆迁人领到征地补偿金以后又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征地主管单位是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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