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矿产资源法对于关闭退出矿山的规定主要涉及矿山的关闭条件和关闭后的处理措施。
一、关闭矿山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如果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果经过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论证结论决定关闭煤矿,那么将会组织实施关闭。
二、矿山关闭后的处理措施
关闭矿山需要达到一系列要求,包括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并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和通信线路,封闭和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并恢复地貌,以及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如果关闭煤矿未达到这些要求,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是因政策性原因关停矿山,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确定;如果这些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那么将按照企业的实际投入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在岗工资的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劳保待遇、补缴各种社会保险等。
总的来说,国家矿产资源法对于关闭退出矿山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矿山关闭过程的安全、有序和合法。
法律分析: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律分析:关闭矿山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政府通知后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圣运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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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国家矿产资源法关闭退出矿山的规定,矿山关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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