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一、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
,郑万高铁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线818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是西南地区连接华中和华北的主要高速客运通道,其中郑州至湖北襄阳段2019年底已建成通车,全线预计2022年通车,届时从重庆中心城区坐高铁到郑州,将由现在的8个小时缩短到4个小时。
法律依据:
《郑万高铁兴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 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兴山段)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已经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170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兴山县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7号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经兴山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批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 拆迁 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 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 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自《预 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 工资 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三十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 安置房 安置或 宅基地 迁建安置。 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 购房 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 (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 (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三十九条 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 五保户 、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 违法所得 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敲诈勒索 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 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办法所称 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征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 委托律师 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023年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拆迁的具体流程: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包括旱田每亩5.3万元、水田每亩9万元、菜田每亩15万元;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每亩5.8万元、水田每亩9.9万元、菜田每亩15.6万元;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空闲地、荒山等每亩补偿2.1万元。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县政府批准,根据土地产值确定,若无法维持农民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一、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拓展延伸
湖北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机制是如何确定的?
湖北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机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来确定的。首先,适用范围是根据征地补偿的对象、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界定。通常包括城市建设、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其次,调整机制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而设立的。调整机制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补偿公式、评估方法等因素进行调整,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保障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农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征收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均有明确的金额。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湖北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补偿标准,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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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2021年拆迁补偿新标准,湖北拆迁补偿标准公开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薛颖晓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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