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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侯南屿拆迁补偿标准,闽侯沙堤拆迁补偿标准方

更新时间:2025-12-11 21:02  发布:2024-08-30 01: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建省闽侯南屿拆迁补偿标准,闽侯沙堤拆迁补偿标准方,闽侯沙堤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

福建省闽侯南屿拆迁补偿标准,闽侯沙堤拆迁补偿标准方

一、福建省闽侯南屿拆迁补偿标准,闽侯沙堤拆迁补偿标准方

闽侯沙堤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

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五、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总的来说,闽侯沙堤的拆迁补偿标准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

二、闽侯县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青口镇拆迁补偿标准是参照闽侯县标准,目前有两种补偿方式,分别为 产权置换 即拿安置房和 货币补偿 住宅 合法面积一平方米货币补偿在8400元左右 ,目前没有安置和货币的比例限制,具体情况以各项目征收公告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闽侯县征地补偿有什么具体规定?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如果国家需要征收土地,完善基础设施等,需要对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补偿,保障土地使用者的生活质量。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同以及政策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那么闽侯县征地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发办〔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3〕3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具体标准:

1、青口、祥谦、尚干、南通、南屿、上街、荆溪、甘蔗、竹岐、鸿尾、白沙等11个乡镇(街道)辖区内耕地年产值每亩按164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每亩16400元(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24600元(15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41000元。

2、洋里、大湖、廷坪、小箬等4个乡辖区内耕地年产值每亩按134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每亩13400元(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20100元(15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33500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参照福州市区标准每亩100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侯政办〔2015〕号)规定执行,按实清点后发放补偿费。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按规定实施补偿。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项目征地面积每亩50000元标准下拨给乡镇(街道)政府统筹包干使用,自行调剂。个案补偿费每亩达到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政府集体研究确定,补偿费自行承担。

4、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地实施主体,强化征地交地监管工作。县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授权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和征地补偿费发放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闽侯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闽侯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你可以自行查看。补偿主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闽侯县拆迁补偿?

律师分析:

青口镇拆迁补偿标准是参照闽侯县标准,目前有两种补偿方式,分别为 产权置换 即拿安置房和 货币补偿 住宅 合法面积一平方米货币补偿在8400元左右 ,目前没有安置和货币的比例限制,具体情况以各项目征收公告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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