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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辽宁省房屋征收系列之:确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更新时间:2025-12-14 01:47  发布:2018-05-25 12: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辽宁省房屋征收系列之:确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事实概要】       廖先生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某村的村民,2014年政府决定要征收其房屋,廖先生房屋被征收,这使得她其基本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征收机关也未向廖先生公开相关征收补偿

辽宁省房屋征收系列之:确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事实概要】

       廖先生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某村的村民,2014年政府决定要征收其房屋,廖先生房屋被征收,这使得她其基本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征收机关也未向廖先生公开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因此廖先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廖先生决定找专业代理拆迁的律师来替他维权。最终廖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宋姣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梳理案情,为下一步维权作准备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宋姣律师通过与廖先生面谈和电话沟通,认为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了解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廖先生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始终未履行法定的公开政府相关信息职责。两位律师决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继续为委托人维权。

       律师办案第二辑: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权成功

       两位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通过两位律师的努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法,为廖先生的下一步维权赢得了时间,作好了准备。

 

【律师说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为了核实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首先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多具有抵触情绪,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多存在违法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但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圣运律师在多年的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每一位圣运律师都会利用自己娴熟的专业知识,为每一位委托人竭诚服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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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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