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完全,行政诉讼维权益
更新时间:2025-12-08 18:05 发布:2018-05-25 12: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苏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完全,行政诉讼维权益【事实概要】 樊先生是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普通居民,2014年,政府下达征收拆迁的通知,要对樊先生的老房进行了拆除并重建。樊先生心疼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但对于维权方面的信息知之甚

【事实概要】
樊先生是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普通居民,2014年,政府下达征收拆迁的通知,要对樊先生的老房进行了拆除并重建。樊先生心疼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但对于维权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为了核实自己老房子被征收的合法性,和本村其他六个居民一起找到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王有银主任,来北京进行详细洽谈之后,与王有银主任接洽来制定维权计划。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维权迈出第一步。
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针对案件关键点进行探讨。指点王先生走出维权第一步——向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发出后,市国土资源局很快进行了回复,但该答复书仅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的申请材料做出的,而对其他申请事项并未回复。
樊先生面对政府的答复书有点不知所措,政府对自己想要的信息并没有完全回复。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对樊先生的担忧进行了耐心的解答。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完全的情况,属于政府不作为,可以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第二辑:信息公开不完全,提起诉讼维权益
樊先生面对两位律师耐心的解答,决定听从建议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以此来维权。
法院受理了案件后,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的行为也做出了辩护,国土资源局认为,樊先生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并且已经对樊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适当的回复。
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这个案件中,樊先生在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樊先生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樊先生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对樊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完全进行回复,其行为构成政府不作为,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律师看法】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依法执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找到了一个维权的途径。王有银主任律师提醒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行政案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权不仅可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也能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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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吴海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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