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职工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等。对于购买二手房和公有住宅楼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则包括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所住城市无房等。
法律分析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也想要提取,则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材料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在所住城市,名下无房(已婚的,要双方名下均无房)。
五、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结语
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等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等材料。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购房证明、购房收据、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等材料。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需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所住城市无房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委托提供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转移通知书等材料也是需要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在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应的证明材料。提取流程包括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分析
一、要想在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以及与提取情形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原件。
2. 提取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3.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实身份信息。
4. 工资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工资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 近3个月工资流水: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6. 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租赁合同,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居住地。
7. 住房租赁发票: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租赁发票,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居住地。
8. 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住所。
9. 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婚姻状况。
10. 提取人授权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人授权书,以证明其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授权。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结语
要想在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及与提取情形相应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包括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购买再交易住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专用收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租房提取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供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需提供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离、退休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低保需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成都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8、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9、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10、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12、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成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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