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相关处罚规定: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如下:
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疫情管理行为怎么处罚
违反疫情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1、任何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外,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工厂拆迁可以停电吗
工厂的拆迁,不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或者以中断供水,或者供热供气以及供电和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对于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在其构成犯罪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
三、收费站闯卡怎么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处罚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
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
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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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建煜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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