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孩子是爹娘的心头肉,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厦门思明区的81岁的胡东华老人(化名)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三个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东华和周建军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下两子一女。1999年,周建军购买了位于厦门金尚小区的一套房屋,此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这里。2004年6月3日,周建军因衰老突然死亡,没来得及留下任何遗嘱。
周建军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关注的焦点。然而不久,胡东华突然以不承担赡养责任为由,把自己的三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胡东华认为,这套房子属她与周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50%的产权应归属她。至于另外50%的产权应由她与她的三个子女共同分割。但由于她现在疾病缠身,三个子女又没有实际承担赡养她的责任,因此,请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权。
对于老母亲的做法,长子周东反应最强烈。周东说,其实当初单位分房子给父亲时,父亲根本没有购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个建议,那就是三兄妹中谁有能力出钱购买及装修,这套房子以后就归谁,这个建议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1999年8月24日,在周东的筹措下,父亲的新房子终于装修完毕。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今后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周东所有。
周东有关当初签协议的说法,却没有得到母亲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认。他们要求对周东提供的协议书落款中的签名是否属他们本人进行鉴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经湖里区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相关鉴定结论,协议书上胡东华及其长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签名笔迹均倾向认为是本人签名。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胡东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胡东华作为三被告的母亲,仍旧可以居住在诉争房内,此亦被告周东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之一。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 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二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 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和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小妹诉大哥、二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判决小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两套房屋30%的份额。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儿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在海外生活的老母亲悲痛之余因为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遂不远万里回国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媳妇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 儿子巨额遗产老母亲没份 在这单官司中,年逾八旬的林某是死者杨某的母亲,长期居住在国外。2008年,杨某被确诊为晚期肺癌脑转移,诊治无效于2011年离世。林某悲痛回国却发现儿子杨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均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 自己竟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林某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这么狠心,遂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她认为该份遗嘱并非杨某所立,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13年3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件。 鉴定结果显示遗嘱有问题 叶某称,遗嘱是杨某在临终前立下的,当时杨某神志清醒,而且还有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证明。叶某也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杨某的主治医生尤某、同房病友的妻子宋某作为见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为了进一步弄清遗嘱的真伪,三水区法院同意了林某的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签名笔迹、形成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上打印的内容文字、签名及日期等均不是在死者临终前形成,而是分别在杨某死后一年的2012年2月份前后时间段打印或书写形成。 面对鉴定结果,叶某仍坚称遗嘱是真实的,并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经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对遗嘱的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质疑,令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叶某态度强硬,拒绝调解。 婆媳关系形同水火,如果再以判决结案,双方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恶化。在判决之前,该案承办人、三水区法院西南法庭庭长钟国兴决定再尝试引导当事人调解。随后,法官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多方的劝解和疏导,双方矛盾逐步缓和。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在法院的主持下,婆媳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媳妇叶某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至此,这场遗产争夺战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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