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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补偿标准确定是在"造富"?

更新时间:2024-09-12 07:38  发布:2018-05-24 14: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这样的补偿标准确定是在"造富"?根据北京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最新消息,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及非住宅搬迁工作定于2016年7月26日至8月4日进行入户清登工作。据网友爆料:潞城镇的宅基地补偿价为3850元/平方米,

这样的补偿标准确定是在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最新消息,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及非住宅搬迁工作定于2016年7月26日至8月4日进行入户清登工作。据网友爆料:潞城镇的宅基地补偿价为3850元/平方米,按照相关的政策是居民越早搬家奖励越多。其中的安置标准是人均50?,内购价是385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20平方米内)按7300元每平方米计算。但是官方尚未发布任何的补偿标准。

    关于普通民众私下议论的宅基地补偿价为3850元/平方米的说法,网民更是将其炒作成一轮新的"造富运动"。但是如果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分析,这样的补偿价格可能真的并非网友认为的一场"造富运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是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通俗的讲,如果拆迁人所在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那么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征地通知发布之日周边的商品房的市场价。

    关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土地性质,根据去年的拆迁情况可以发现其并不属于国有土地的范畴,而只是集体土地性质。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时,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只有各个地区的不同地方规定。例如北京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有两个:一是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二是同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详细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宅基地区位补偿(总)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2)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到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到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执行。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的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所有的价格都是政府指导价,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依据就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执行。

    因此,从上述《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的补偿有一套系统复杂的计算公式,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网传潞城镇的宅基地补偿价是3850元/平方米,笔者一方面存在质疑,另一方面这样的补偿价格相比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真的算不上是一场"造富运动"。如果您对征地拆迁等相关问题存在困扰和疑惑,例如宅基地补偿、耕地补偿等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避免错过维权时机;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您合法维权,争取利益最大化。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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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陈博扬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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