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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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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试用期的风险有二:
 
      其一,如果原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律许可的最长期限,则延长试用期显然是违法行为,延长的部分已经被履行的,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其二,延长试用期可能被判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即使原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延长试用期后仍然在法定期限内,也存在违法的嫌疑。建议单位对试用期一次确定,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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