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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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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少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困境:明明签了书面安置协议,约定了安置房、商铺、车位等权益,可一拖数年,社区与政府互相推诿,拒绝按协议兑现。遇到协议不履行、安置不到位、起诉被指超期该如何维权?天津圣运结合亲办胜诉案例,为您讲解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的维权路径。

 

一、案情回顾:协议签订多年不履行,政府拒担责引发诉讼

何女士(化名)是太原市某村社区居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1年社区启动城中村改造,2013年12月20日,何女士与社区居委会、社区书记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

• 交付回迁安置房740㎡

• 交付商铺140㎡

• 配备地下车库私家车位1个

• 入住费、大红本税费等均由对方承担

此后多年,社区仅交付部分房屋,剩余安置面积、商铺、车位等一直未履行。何女士多次交涉无果,于2024年诉至法院,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落实安置并赔偿损失。

被告政府辩称:

• 协议由社区签订,政府无履行义务

• 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

• 协议内容超出补偿方案,应属无效

• 原告已按标准结算领款,无权再主张

 

二、天津圣运律师解析:本案3大维权焦点及回答

1. 社区签的协议,政府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

法院明确:城中村改造实行政府主导,社区居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即区政府承担。政府不能以“不是我签的”为由推卸安置职责。

→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2. 多年后才起诉,算不算超过起诉期限?——不算。

法院明确:行政机关持续不履行协议义务,属于持续违法状态,且涉及不动产安置权益,不受简单五年期限限制。只要协议未履行完毕,当事人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3. 协议部分超出方案,是不是全部无效?——不是,部分有效、部分履行。

法院明确:协议中符合拆迁补偿方案、奖励政策的部分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明显超出法定标准、无依据的部分暂不履行,由政府调查核实后处理。不因此全盘否定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三、裁判结果:责令政府限期履行安置义务,支持合法协议约定

行政判决如下:

1. 责令被告政府三个月内交付剩余回迁住宅198.63㎡;

2. 责令政府对争议200㎡安置面积限期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 判令政府继续履行商铺分红义务(按6人、每人20㎡商业面积执行);

4. 驳回车位、额外税费、损失赔偿等超出方案的诉求。

判决意义

• 明确城中村改造政府兜底负责,社区签订协议责任归政府;

• 确立行政协议部分有效、部分履行规则,保护被拆迁人合法约定;

• 明确不履行协议不受制于简单起诉期限,长期拖欠安置照样可诉;

• 为同类“签了协议不兑现、政府推诿不履责”案件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天津圣运|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天津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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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不构成结果承诺,具体以个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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