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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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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天津圣运结合河南再审案件提示:征收必须“先批后征、先补后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一、案情回顾:未批先清,承包地附着物被强制清除

本案当事人贾女士在渑池县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地上种植有附着物,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当事人的困境:

• 征收程序倒置,属于未批先征: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先将补偿款打入村委会,后才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征收程序严重倒置,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

• 未签协议、未领补偿,附着物被直接清除:当事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更未确认地上附着物情况,自然资源局却直接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

• 一审、二审败诉,再审才迎来转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委托天津圣运提起再审,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天津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征地争议焦点

针对这种未批先征、直接清表的乱象,天津圣运律所结合法院再审裁定,梳理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3个法律问题:

1. 未取得征地批复,行政机关可以提前实施清表行为吗?——不可以,未批先征、未批先清程序严重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解析:征地批复是征收项目合法启动的前提,行政机关必须先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再依法实施征收程序。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先打款、后取得批复,属于程序倒置的“未批先征”;在未取得批复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清表行为,更是典型的“未批先清”,程序严重违法。

2. 未签补偿协议、未领补偿款,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吗?——无权,强制清表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天津圣运律师解析:即便征收项目已取得批复,行政机关也必须先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或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未签协议、未领补偿款,自然资源局直接实施清表,缺乏法定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3. 一审、二审败诉后,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有,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天津圣运律师解析:当事人对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再审。本案中,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重新获得了程序救济的机会。

 

三、裁判结果与天津圣运律师提示

法院再审裁定结果:

撤销原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法院重新审理。法院明确指出:一审、二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当事人的后续处理扫清了程序障碍。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

1. 征收项目启动前,务必核实征地批复:遇到土地被征收,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核实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征地批复,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2. 遭遇未批先清、直接清表,务必留存证据:清表现场要全程录像,记录地上附着物情况、清表主体和过程,同时留存承包合同、地上物照片等证据,这些是后续主张权益的关键。

3. 一审、二审败诉后,不要放弃救济: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再审,通过专业律师的法律论证,纠正错误判决,重新获得程序救济。

 

天津圣运律所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天津圣运律所具备土地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等领域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分析与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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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不构成结果承诺,具体以个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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