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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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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在集体土地承租建厂场景里,很多经营者常会碰到这类棘手难题:土地早年从村集体承租建厂,地块被纳入征地范围后,村委会以租赁合同到期、拖欠租金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承租方腾退土地、拆除厂房附着物,试图绕开征收补偿程序强制清场。天津圣运结合四川德阳钟先生(化名)同类判例,拆解2个高频焦点,详解:土地划入征收批复范围后,村委会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索要土地,腾退拆房事项依法归征收行政程序处置。

 

一、案情回顾:承租集体土地建厂,遭社区起诉要求撤场腾地

本案当事人钟先生(化名)多年前从社区九组村民手里承租7.5亩集体土地,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期20年。后续钟先生接手场地、出资修建厂房,注册建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按期向村集体缴纳土地租金至2022年底。

2017年该宗土地被四川省政府正式批复纳入城市建设征收范围,街道办2022年下发拆迁搬迁通知,要求企业限期搬迁。2023年钟先生与原上手出租人书面确认终止转租合同,但因征地补偿迟迟未落地,钟先生继续占用涉案土地。

2025年当地社区居委会一纸诉状起诉钟先生,诉求解除土地租赁关系、判令钟先生拆除地上全部厂房附着物、限期腾空返还土地。

当事人困境:明明土地已获批征收,却被村委会走民事诉讼逼迁,一旦民事败诉就要自行拆房搬走,拿不到合理征收补偿。钟先生委托天津圣运律所代理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天津圣运律师拆解两大核心焦点

焦点1:合同早已书面终止,居委会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基础

天津圣运律师法律论证: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终止以双方合意约定为优先。本案2023年钟先生与上手出租人已经共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双方转租的厂房租赁合同自愿终止,该文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

案涉最初村集体和上手村民签订的原始土地租用协议,也随转租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早已不存在有效存续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居委会以不定期租赁、欠缴租金为由起诉解除合同,事实前提不成立。

法院采信我方观点:案涉相关租赁协议均已于2023年合意终止,不存在需要司法判决解除的合同,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

焦点2:土地已获批征收,腾地拆房不能走民事诉讼,应当交由征收行政程序处理

天津圣运律师法律论证:

依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土地物权发生变更。

我方律师调取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举证涉案土地早在2017年就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整块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土地权属从村集体变更为国有。既然土地已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地上厂房拆除、土地腾退、附着物补偿事宜,属于征地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只能由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法定征收补偿流程处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村委会无权通过民事诉讼强制要求承租人拆房还地。

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意见:涉案土地已完成法定征收,原告诉请返还土地、拆除构筑物的诉求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三、判决结果与2026年天津圣运律师征拆实操提示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柳风社区居委会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七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社区自行承担。

2026天津圣运律师建议

1.租地建厂被村委民事起诉腾地先查土地性质:一旦承租集体土地建厂后被村委会起诉搬离,第一时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地块是否已有省级政府征地批复,若土地已获批征收,民事腾退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合同终止不等于放弃征收补偿:即便和出租人签署书面协议终止租赁合同,只要厂房系己方出资修建、土地承租合法,遇上征地依旧有权主张地上建筑物、停产停业、搬迁等征收补偿,村委会不能借合同终止变相剥夺补偿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专业团队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深耕集体土地租赁、征地拆迁纠纷、民事逼迁抗辩案件多年,针对村委会借民事诉讼规避征收补偿、以租约纠纷变相强拆清场等常见套路,拥有大量同类胜诉办案经验,擅长通过调取征地审批文件、锁定行政征收事实,从法律层面驳回不合理民事起诉,帮经营者守住厂房与征收补偿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天津圣运律所的征拆相关法律服务,可拨打咨询电话18502688682,座机022-24165877,或访问官网www.tjsheng.com。

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不构成结果承诺,具体以个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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