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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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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实务中不少企业经营者承租集体土地建厂后遭遇同类难题:土地早年和街道办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投入巨资建厂,地块被划入省级征地批复范围后,出租方街道办以合同到期转为不定期租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企业解除租赁合同、拆除厂房附着物、返还土地,意图绕开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实现逼迁清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四川德阳陈先生(化名)企业判例,拆解2大高频焦点,详解:即便法院认定租赁合同解除,土地已获批征收的,地上厂房拆除、土地腾退、补偿事宜不能通过民事案件处理,依法归行政征收程序处置。

 

一、案情回顾:承租集体土地建厂,被街道办起诉解约腾房

本案当事人陈先生(化名)经营的电力生产企业,2016年和当地街道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11.7亩集体土地,合同约定租期暂定1年,到期若无拆迁计划自动续期,直至土地启动征收拆迁为止。此后陈先生全额出资在涉案土地修建厂房、购置全套生产设备,深耕当地经营十余年,区主管部门也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因地块早年被冻结规划无法出让土地,在土地完成商业开发前,持续沿用原租赁条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2021-2024年涉案土地陆续取得多份四川省政府征地批复,纳入法定征收范围,2023年街道办下发搬迁通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厂房、设备开展征收资产评估。在补偿尚未落地、搬迁协商未成的情况下,2025年街道办一纸诉状起诉陈先生企业,诉求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判令企业拆除全部地上构筑物、腾空返还承租土地。

当事人困境:明明土地已获批征收、征收评估工作已经启动,出租方却走民事诉讼解约逼迁,一旦民事判决腾地,企业面临无补偿自行拆厂搬迁的重大损失。于是陈先生委托天津圣运律所代理。

 

二、天津圣运律师拆解两大核心焦点

焦点1: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承租方必须立刻拆房腾地

天津圣运律师法律论证:

依据《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用地、出租人无异议的,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我方律师无法直接否定不定期租赁解除的法律规定,但当庭重点区分「合同解除」和「土地返还」是两件独立事项。

法院最终采纳观点:案涉租赁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但合同解除不代表企业需要在民事案件中自行拆除厂房返还土地,土地后续处置要结合征地事实另行处理。

焦点2:土地已获省级征地批复,拆房腾地归征收行政程序,民事无权处理

天津圣运律师法律论证:

依据《民法典》第229条: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即发生土地物权变动效力。

我方律师调取多份四川省政府征地批复、征收预公告等关键证据,完整举证涉案土地早已被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权属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既然土地已纳入法定征收程序,地上厂房拆除、附着物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土地腾退等事项,属于征地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只能由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法定征收补偿流程处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街道办不能借民事诉讼绕开征收补偿、强制要求企业拆房还地。

法院采信代理意见:驳回街道办要求拆除建构筑物、返还土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与2026年天津圣运律师征拆实操提示

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当日解除;

2、驳回原告街道办要求拆除厂房附着物、返还土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分担。

2026天津圣运律师建议

1.租地建厂被出租方民事起诉解约分两步:被村委、街道办起诉解除租赁、腾退土地时,第一时间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核实地块是否已纳入征收范围;即便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也可凭借征地文件抗辩腾地拆房诉求。

2.启动征收评估不等于补偿落地:征收方已经委托第三方开展资产评估,就代表项目进入实质征收阶段,出租方借民事起诉逼迁、规避补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承租方有权主张完整征收补偿。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深耕集体土地租赁、征地逼迁抗辩、租赁合同纠纷多年,针对出租方借民事诉讼解除租约、变相绕开征收补偿强制清场的各类套路,拥有大量同类胜诉办案经验,擅长通过调取征地审批文件锁定行政征收事实,拆分合同解除与土地返还的法律边界,帮生产型企业保住厂房与征收补偿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天津圣运律所的征拆相关法律服务,可拨打咨询电话18502688682,座机022-24165877,或访问官网www.tjsheng.com。

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不构成结果承诺,具体以个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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