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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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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棚户区改造落地后,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下发文书,单方收回村民宅基地、限期腾退房屋,街道办却以“属于村民自治、政府无权干预”为由拒绝监管履职,是征地拆迁里高发的变相逼迁情形。天津圣运律师结合北京丰台王女士、王先生、王老先生(化名)判例,围绕街道办法定监管职责、村委会无权借自治代行征收职权两大高频争议焦点解析路径。

 

一、案情回顾:棚改未谈补偿,村委一纸决议就要收回宅基地

本案当事人王女士、王先生、王老先生(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合法持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案涉地块划入沿线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三方始终未和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23年7月,当地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为由,出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腾退地上物告知书》,限期10日内签约交房,逾期直接收回土地、清理地上建筑。

当事人随即向属地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街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村委会撤销违法告知书;但街道办作出书面答复,主张收回宅基地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干预、不能撤销村委文书。当事人复议至区政府,复议机关维持街道答复。

当事人困境困境:征收项目落地却拒谈补偿,村委借村民自治变相推进拆房,行政机关推诿监管义务,当事人无奈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天津圣运律师两大核心法律焦点解析

焦点1:村委会能靠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绕过征收法规单方收回宅基地吗?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意见与法院采信观点:

1.法律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宅基地收回、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属于法定行政征收事项,村民自治权限不能突破土地征收强制性法律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无权通过表决替代政府征收程序、无偿收回合法确权宅基地。

2.事实辩驳:案涉文书发文本质是为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无合法征收批复、无协商补偿的前提下,以自治决议强制收地腾房,实质是借村民自治规避法定征收补偿义务,案涉村委告知书内容超出村民自治法定边界。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村委会无权以村民决议代替法定征收程序单方收回涉案宅基地。

焦点2:街道办以“村民自治无权干预”为由拒绝监管,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意见与法院采信观点:

1.法条支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责令改正、监督纠错的行政职责,该监管义务不因事项冠以“村民自治”名号而免除。

2.履职认定:案涉村委文书已经实质侵害当事人宅基地及房屋财产权益,街道办仅做形式调查、直接以自治为由拒绝履职纠错,属于拒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法院最终认定街道办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案涉书面答复,判令街道办依法重新对当事人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三、裁判结果与2026年天津圣运律师征拆实操提示

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案涉答复、撤销区政府复议决定书;

2、判令街道办事处针对王女士、王先生、王老先生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2026天津圣运律师征拆实操建议

1、棚改遇村委会借自治收宅基地:只要房屋纳入征收项目、未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下发限期腾地、收回宅基地文书一律不能等同于合法征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能凌驾于土地征收法律之上,此类告知书不具备强制拆除、无偿收地的法律效力。

2、向街道/乡镇政府申请监管被推诿:依据《村委会组织法》乡镇政府纠错条款,书面提交履职申请留存邮寄凭证,被以自治为由拒履职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倒逼行政机关履行监管纠错职责。

3、区分村民自治边界:村内日常集体事务归自治管理,但宅基地收回、房屋拆迁补偿属于法定行政征收范畴,不在村民自治可自行处置范围。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天津圣运征地拆迁团队专注处理借村民自治变相征地、村委越权收地、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类征地纠纷,精准区分村民自治与法定征收的法律边界,依托同类胜诉判例,帮助被拆迁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撤销村委违法腾退文书,守住宅基地与房屋补偿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天津圣运律所的征拆相关法律服务,可拨打咨询电话18502688682,座机022-24165877,或访问官网www.tjsheng.com。

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不构成结果承诺,具体以个案证据与法律适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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