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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但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却让众多被征收人陷入维权困境。从违法占地到补偿不公,从信息封锁到程序瑕疵,征地拆迁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维权路径多样。本文结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起真实胜诉案例,从信息公开、违法查处、补偿诉讼、再审救济四大维度,系统梳理征地拆迁维权的完整策略,为被征收人提供实用法律指南。

一、信息公开:揭开征地 "黑箱" 的关键钥匙

案例:天津满先生等六村民村务公开胜诉案

2024年,天津市因铁路建设项目面临征地拆迁,满先生等六位村民的合法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强行要求村民接受宅基地安置方式,但对安置方案细节、补偿标准、征地审批手续等关键信息均未予公开。为核实宅基地办理手续的合法性,六位村民向村委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村务信息。村委会签收后始终未作答复。村民随后向区政府申请督促履行,区政府同样未予回复。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指导村民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天津市政府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区政府负有对村委会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的法定职责。区政府未依法调查核实亦未作出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最终责令区政府在 60 日内对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法律要点:

公开范围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法定公开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申请方式规范:村务公开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申请公开的事项名称、用途,通过 EMS 等可追溯方式邮寄并保留签收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理,需明确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内容描述,依法向行政机关提交。

复议诉讼救济: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不答复、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拒绝公开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村民通过行政复议成功督促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为后续征地维权奠定了信息基础。

 

二、违法查处:打击非法征地的法律利器

案例:贵州铜仁养殖场违法征地查处复议案

2016 年,贵州省铜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征收,当事人的养殖场(占地约 3000㎡,建筑面积约 1000㎡)被纳入征收范围。当事人拥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养殖经营许可。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当事人于 2024 年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项目部分土地直至 2023 年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这意味着 2016 年开始征收时,项目并未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属于典型的 "未批先占" 违法征收。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向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非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称部分地块已批复征收合法,但未查明当事人养殖场地块是否全部在合法批复范围内,也未对违法用地部分作出明确处理。天津圣运律师随即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铜仁市政府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地县政府 2016 年组织实施征收前未取得征地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仅对部分征地行为回复合法,未全面调查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撤销铜仁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意见,责令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要点:

查处申请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征收人发现违法占地、未批先征等违法行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未批先征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实施前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的,属于违法征收行为。本案中,2016 年启动征收却迟至 2023 年才取得批复,构成典型的程序违法。

查处答复需全面: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查处申请后,应当全面调查核实,对全部涉案地块的合法性逐一作出认定和处理。仅答复部分合法、回避违法部分的,属于查处不到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重作。

 

三、补偿诉讼:撤销不公补偿决定的司法路径

案例:辽宁省沈阳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

当事人是辽宁省沈阳市当地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192.74㎡)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 年 12 月,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金额合计约 72.8 万元。当事人认为补偿决定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经审理,法院查明:根据涉案地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先行支付 24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部分并未包含该笔费用,确有不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作出判决: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区政府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涉案征收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案件诉讼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要点:

公平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征收同样应遵循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补偿决定可诉: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计算方式、程序合法性等。

程序瑕疵可撤销:补偿决定遗漏法定补偿项目(如本案中产权调换的 24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均可能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四、再审救济:纠正错误裁判的最后防线

案例:安徽省合肥市征收补偿案安徽省高院提审

当事人是安徽省合肥市村民,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将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裁判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法律要点:

再审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审程序效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裁定提审意味着案件将由更高审级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审裁判结果可能被纠正。

专业律师关键:再审案件审查标准严格、成功率相对较低,需要专业律师精准把握再审事由、梳理关键证据、撰写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本案中,天津圣运律师成功推动省高院裁定提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获得公正裁判的机会。

 

结语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场系统性的法律博弈,需要综合运用信息公开、违法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审等多种法律手段。从信息公开获取关键证据,到违法查处打击非法征收,从补偿诉讼争取公平补偿,到再审救济纠正错误裁判,构成了完整的维权链条。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十余年,在全国各地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无论是村务公开、信息公开申请,还是违法征收查处、补偿决定诉讼,抑或是再审救济,天津圣运律师都能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终将回归 "程序正当、公平补偿、信息公开" 的法治轨道。被征收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固定证据,合理选择维权策略,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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