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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土地已经被项目占用施工,可村民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关键信息,得到的答复竟然是 "全部不存在"?项目未获批复就占地施工,村民的知情权该如何保障?一份笼统的 "信息不存在" 答复,能否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审查?

日前,天津圣运律师在河南省鹤壁市代理的案件中,国道项目占用村民承包土地,但征地批复等信息全部 "查无此件"。自然资源局以 "项目未获批复" 为由笼统答复信息不存在,被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将如何认定?

案件结果: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国道建设项目占地施工,村民申请信息公开全遭 "不存在"】

河南省鹤壁市五位村民在村子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因国道建设项目,五位村民的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案涉土地已被实际占用施工。

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自身知情权和参与权,五位村民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调取征地相关文件。2025 年 4 月 29 日,他们以 EMS 邮寄方式向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两大类信息:

第一类: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第二类:征收过程文件,具体包括: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土地和地上物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地补偿登记材料、所有被征收人每户的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费用支出情况等。

然而,2025 年 5 月 28 日,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却让五位村民大失所望 —— 答复仅笼统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

面对土地已被占用、项目正在施工的现实,却被告知所有征地信息 "全部不存在",五位村民深感困惑与不安。在天津圣运律师建议下,他们决定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息不存在还是不依法公开?复议机关:未区分处理,撤销重作!】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而不能 "一刀切" 地笼统答复 "不存在"。

2025 年 6 月,五位村民向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答辩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不存在,原因是申报材料未获批准、各项材料未最终形成,所以无法形成确定的信息;而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属于过程性信息,无法公开。

对此,天津圣运律师提出了针对性的反驳意见: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七种不同的答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每一项信息逐一检索、逐一区分处理: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可以公开的予以提供;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不存在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负责机关…… 而不能将所有申请事项混为一谈,用一句 "信息不存在" 敷衍了事。

第二,即便项目确实尚未获得征地批复,也不意味着所有申请信息都 "不存在"。拟征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补偿协议等信息,并不以征地批复为存在前提。征收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也应依法区分是否可以公开,而非全部以 "不存在" 为由拒绝公开。

第三,"过程性信息" 并非绝对不公开的挡箭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性信息只有在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公开,且必须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笼统主张 "过程性信息无法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

 

【案件结果】

2025 年,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至此,五位村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取得阶段性胜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迫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全面、规范的答复,为后续核实征收合法性、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

天津圣运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维权的 "第一步",也是获取关键证据、核实征收合法性的重要手段。面对行政机关笼统的 "信息不存在" 答复,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放弃,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 "真的没有"。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为了减少信息公开工作量、回避违法征收事实,往往以 "信息不存在"" 属于过程性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等理由笼统拒绝。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必须对每一项申请逐一检索、逐一答复、逐一说明理由,"打包驳回" 本身就是违法的。

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救济,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只有拿到完整的征地文件,才能准确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让维权的 "信息入口" 被轻易堵死,而是要通过合法途径层层推进,逐步揭开征地拆迁的 "信息黑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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