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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乡道扩建征用了村民两百多平宅基地,签订补偿协议承诺补给 200 平宅基地,可居委会和经联社却迟迟不兑现。村民等不及,在村集体退回的建设用地上平整土地准备建房,结果镇政府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来,认定是 "违法占地",要求退还土地……

日前,天津圣运律师在广东省汕头市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令人困惑的局面:征地补偿的宅基地不给,自己建房又被认定违法。

那么,镇政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究竟合不合法?在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民在退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到底算不算违法占地?复议机关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案件结果:撤销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乡道扩建征了宅基地,补偿 200 平却迟迟不兑现】

当事人是广东省汕头市居民,在本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面积 506.16 平方米。2008 年,因当地扩建乡道,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征用了当事人的宅基地 214.885 平方米,目前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乡道已扩建完成。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2022 年 6 月 22 日,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当事人与社区居委会、经联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补偿申请人宅基地 200 平方米,在有腾退用地指标或有其他闲置土地时,马上解决该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然而,协议签订后,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却始终拒绝履行,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交付宅基地建设住宅。当事人多次催促,均无结果。

2024 年 10 月,本村某村民将其在经联社某中学北边 470 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搭建的临设住宅予以拆除,交由社区居委会、经联社收回集体。

得知这一消息后,当事人认为这正是《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的 "腾退用地指标",可以用来补偿自己的 200 平方米宅基地。于是,2024 年 10 月至 12 月,当事人在退回村集体的其中 200 平方米建设用地上进行平整土地,作为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的宅基地补偿。

 

【多次申请建房审批被拒,反遭责令改正通知书】

为了依法建设,当事人多次向社区居委会、经联社、镇人民政府提交建房申请的报批材料:

2024 年 11 月 1 日,向社区居委会、经联社邮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被拒收退回;

2024 年 11 月 2 日,向镇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督促确认 200 平方米宅基地补偿申请人 ——被拒收退回;

2025 年 2 月 28 日,再次邮寄《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签收后未回应;

2025 年 3 月 7 日,当面提交并同时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的被拒收退回,当面提交的签收后仍未回应。

然而,在居委会、经联社和镇政府均拒收且不回应申请、拒不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情况下,镇政府反而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向当事人的妻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又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向当事人本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当事人 "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在社区占用土地动工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作出整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予经联社。

当事人认为,这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在天津圣运律师建议下,当事人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指导当事人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镇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不予撤销;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已形成既定事实;农村宅基地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申请人应按法定程序申请。

天津圣运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其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汕头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决定内容等事项。

本案中,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但没有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其二,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针对的是一般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而第七十八条专门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是农村村民,占用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显然应当适用第七十八条而非第七十七条。

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已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但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一般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权并未下放,镇政府无权依据该条款作出处理。

其三,镇政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乡镇政府负有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本案中,申请人多次提交建房申请和履行职责申请,被申请人要么拒收,要么签收后不予回应,明显属于不作为。反而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退还土地,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汕头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但没有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2025 年 8 月 1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至此,当事人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胜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撤销了镇政府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为后续争取宅基地审批和合法建房奠定了坚实基础。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拥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务经验。若您正遭遇征地补偿不兑现、宅基地审批难、违法建设认定等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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