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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家房屋被划入地质灾害隐患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窑洞受损无法居住,向县政府申请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却只得到简单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市级政府直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群众与政府无法律利害关系。山西9户村民维权案,由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审理。

 

一、核心疑问:地质灾害治理致房屋损毁,政府让群众自行找施工方索赔合法吗?

疑问1:人为工程引发地质灾害毁房,补偿责任只能找施工队,政府无责?

答:该说法是行政机关常见推脱借口,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法律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搬迁、修缮、安置救助,是法定责任主体。

区分两点:“谁引发、谁治理”仅约束治理费用承担主体,不能免除政府统筹安置、保障群众住房安全的行政职责。政府通过招投标委托第三方实施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行为属于政府履职延伸,产生的损害后果不能让群众直接和施工企业走民事途径,政府负有先行协调、安置补偿义务。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修缮不当造成群众窑洞彻底丧失居住条件,县政府不能以“损失是施工单位造成”为由拒绝履行安置答复职责。天津圣运律师在庭审中完整论证该法律逻辑,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

疑问2:复议机关以“无利害关系”不予受理,合法有效吗?

答:多数情况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起诉撤销。

行政复议受理核心标准:申请人财产权益因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受损,即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

9户村民持有房产证、宅基地证,房屋被划入地质灾害区,政府实施治理工程加重房屋损毁,还发放过搬迁过渡补助,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临汾市政府以未充分举证灾害成因直接驳回复议,属于苛责群众举证、混淆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自行举证自身已完全履职,而非要求群众自证全部损害因果。

运城中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印证复议机关无权随意驳回受灾群众合法复议申请。

 

二、案件完整经过

  1. 房屋受损:山西省临汾市9户村民石窑房屋划入地质灾害防范区,当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修缮工程,施工操作不当,窑洞彻底损毁,丧失居住功能;
  2. 群众维权第一步:2024年4月村民邮寄《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书》,县人民政府签收后长期不答复;
  3. 第一次行政复议:村民向山西省临汾市政府申请复议,督促县政府履行安置职责,复议受理后,县政府才出具书面答复,告知村民自行向施工企业索赔;
  4. 二次复议遭驳回:村民不服答复再次申请复议,临汾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房屋损坏系人为施工导致,村民和县政府不存在法律利害关系;
  5. 委托律师起诉:9户村民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法院胜诉判决:法院认定山西省临汾市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政府推卸安置补偿责任,三大常见套路,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避坑

套路1:房屋损坏是第三方施工造成,政府不承担补偿安置义务

法律拆解:地质灾害治理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职责,第三方施工单位由政府招标委托,施工行为代表政府履职。即便施工方存在过错,也应当由政府先行履行安置、补偿、协调义务,不能直接将群众推向施工企业走民事诉讼。

套路2:已经发放少量搬迁过渡费,等同于履行全部救助补偿责任

法律拆解:临时过渡补助仅用于短期安置,不能替代危房修缮、房屋重建、永久性搬迁安置等法定补偿权益。发放过渡费不代表政府完成全部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群众仍有权要求出台完整补偿安置方案。

套路3:持有地质灾害搬迁政策文件,但不主动告知群众、不落实政策

法律拆解:地方出台地质灾害搬迁实施方案后,政府负有主动公示、上门告知、协助群众申报搬迁补偿的义务。群众因信息闭塞不知情,不能成为政府拒不履职的理由,群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全套政策文件,委托律师督促落实补偿。

 

四、地质灾害房屋受损,完整取证清单(天津圣运标准化取证指南)

  1. 权属证据: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证明房屋归属、房屋划入灾害区域;
  2. 工程施工证据:治理工程现场照片、视频、政府招标公告、施工修缮前后房屋对比影像;
  3. 书面沟通证据:补偿安置申请书、EMS邮寄底单、政府答复文件、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4. 补偿发放凭证:搬迁补助银行流水,证明政府已认可房屋受灾事实并发放过渡费用;
  5. 损失证据:损毁房屋现场录像、屋内物品损失清单、租房合同等,佐证实际财产损失。

 

五、复议被不予受理,四步合法维权流程

第一步:核对不予受理决定违法点

重点核查两点:一是是否混淆民事侵权与行政补偿职责,以第三方施工为由免除政府责任;二是是否随意认定无法律利害关系,加重群众举证义务。存在以上情形,决定大概率违法。

第二步:整理全套证据,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限期受理并重新审理。可委托天津圣运拆迁律师梳理证据、起草诉状。

第三步:庭审重点主张两大法律依据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政府负有地质灾害防治、安置救助法定职责;
  2. 群众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灾害认定文件、政府发放补助记录,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第四步:胜诉后跟进复议、争取安置补偿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文书后,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重新审理案件,律师可全程跟进复议程序,督促政府出台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协商房屋重建、搬迁安置、财产损失赔偿。

 

六、相关法律要点总结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保障群众居住安全,不得将履职责任转嫁给施工单位;
  2.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政府应当组织搬迁避让、工程治理,落实安置补偿;
  3. 《行政复议法》:财产权益受行政行为损害即具备利害关系,复议机关不得随意不予受理;
  4.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可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普法总结

以上是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山西地质灾害房屋维权真实胜诉案例整理的普法内容。很多群众遭遇地质灾害治理损坏房屋时,会被政府告知自行找施工队索赔,不懂法律规定只能自认吃亏,错失安置补偿、复议诉讼维权机会。

如果你的房屋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受损,当地政府推诿扯皮、拒绝出具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被无故不予受理,不清楚如何收集证据、提起行政诉讼,可线下咨询天津圣运专业征地拆迁行政律师一对一分析案件。

遭遇政府推脱安置补偿责任,可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全程代办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托同类胜诉判例,梳理行政机关履职违法点,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危房修缮、搬迁安置、财产损毁赔偿等全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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