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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拆迁区别于私人商品房,产权归属单位,实际居住人为承租人,拆迁时极易出现:补偿款全部归产权单位、承租人无安置、同住人不认定安置资格等纠纷。天津圣运律所依据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与公房管理政策,厘清承租人、同住人、产权单位三方补偿权益,明确安置资格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

 

一、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基础区分

1. 直管公房:房管部门统一管理,面向市民出租的国有住房,租金上交财政;

2. 自管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产权归单位所有。

两类公房拆迁核心规则一致:承租人依法享有安置、货币补偿权益,产权单位无权全部截留补偿。

 

二、公房拆迁两类法定补偿方式,承租人权益划分

方式1:货币补偿

房屋整体评估价款分为两部分:

1. 房屋产权价值:归公房产权单位;

2. 承租人安置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奖励:全部由实际承租人享有。

征收方不得将全部补偿款直接拨付产权单位,需单独核算承租人安置补助。

方式2:产权置换安置

优先保障承租人住房安置,两种安置模式:

1. 原地/就近安置,承租人继续承租新安置房,重新签订公房租赁合同;

2. 允许承租人按政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取得完全产权。

 

三、哪些人属于合法安置对象(同住人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纳入公房拆迁安置人口:

1. 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地址;

2. 征收公告发布前长期连续实际居住;

3. 未在别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福利;

4. 与原承租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外嫁户口空挂、长期不在此居住、已享受其他福利房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四、公房拆迁三大常见侵权情形及应对

1. 产权单位单独签订补偿协议,完全无视承租人

应对:承租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书面告知征收办不得单独与产权单位签约,同步调取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承租人安置权益。

2. 只给少量搬迁费,不提供安置房、不发放安置补助

应对:提交公房承租合同、居住证明,书面要求落实产权置换或足额货币安置补偿。

3. 否认同住人安置资格,扣除对应安置面积、补偿款

应对:提供户口本、水电缴费记录、社区居住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本地公房安置人口认定政策。

 

五、公房承租人维权实操步骤

1. 留存核心凭证:公房租赁证、租金缴纳票据、户口本、水电缴费记录;

2. 向区征收办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承租人安置诉求;

3. 产权单位、征收方拒绝保障权益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4. 无法达成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同等住房安置或足额货币安置补偿。

 

六、法律要点总结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护公房承租人居住权益,征收必须落实承租人安置;

2. 公房产权归单位不代表承租人无补偿,安置补助、搬迁、过渡费专属实际居住承租人;

3. 安置人口以实际长期居住、无其他福利住房为核心判定标准,单纯户口不作为唯一依据;

4. 征收方仅与产权单位签约、剥夺承租人安置权属于征收程序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

公房拆迁极易出现产权单位侵占承租人安置利益的情况,承租人和同住人无需因房屋不是自己名下放弃维权。妥善保管租赁、居住凭证,及时向征收部门主张安置权利,若单位、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或安置补偿,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依法争取住房安置与对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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