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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上海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营者陆先生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未签协议,遭政府以"危房腾退"名义强制拆除。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诉讼,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城中村改造补偿谈不拢,旅馆被以危房名义径行强拆

陆先生继承父亲购买的二层房屋,注册经营多年。2023年该房屋被纳入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方出具补偿方案但评估机构未实地核查商业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当事人多次要求说明理由遭拒、补偿方案拒不调整。2024年1月2日现场遭围挡封路、断水断电,1月9日被告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全部拆除,屋内旅店设备不知去向,当事人未获任何补偿安置也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办案:天津圣运律师戳破"危房腾退"伪装锁定政府强拆主体

天津圣运律师主办,重点从强拆主体认定与程序违法双向突破:第一,举证110接报回执记载"系政府正在进行拆迁,现场镇政府工作人员都在场",结合拆除当日被告工作人员全程在场指挥,证明强拆系被告组织实施而非居委会自主行为;第二,指出第三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拆除他人房屋法定职权,所谓《房屋拆除协议》不能掩盖被告为实现征收目的主导拆除的实质;第三,强调被告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任何前置程序,直接以"C级危房"为由拆除属典型程序滥用。天津圣运律师当庭阐明:征收拆迁中借"危房鉴定+居委会受托拆除"规避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法院应穿透认定强拆主体并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意见,在判决中认定:案涉房屋位于被告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告对拆除行为主导并有工作人员在场,第三人居委会无拆除他人房屋职权,综合认定系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径行拆除不具有合法性,因房屋已拆除无撤销内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9日强制拆除上海市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该确认违法判决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行政赔偿奠定了关键法律基础。

普法:征收中以"危房腾退"强拆的法定程序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须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对尚不具执行内容的限期拆除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暴力、威胁及违规断水断电逼迁。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将未签协议的房屋委托鉴定为危房后交由居委会或第三方拆除,企图规避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但法院审查时会穿透外观认定实际强拆主体。遇房屋征收补偿过低、未签协议遭强拆或以危房名义逼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固定现场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是维权的核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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