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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出资修复、加建房屋即便无完整建房手续,房屋被拆除后当事人依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2026大量农村自建房、扩建房屋拆迁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一审被法院以无利害关系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贵州省贵阳市当事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为扩建房屋被拆维权提供权威司法参考。本文仅结合真实判例普法,不承诺所有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诉讼结果。

一、案件基础背景

贵阳市云岩区当地村子老宅登记在当事人父亲名下,后房屋失火损毁二层,当事人全额出资修复加建二层建筑,仅向村委会提交修建申请,未办理规划、建房审批手续。后续当地产业园项目启动搬迁,街道办与当事人姐妹签署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后,将整栋房屋(含当事人出资加建部分)一并拆除。

当事人认为加建房屋属于自己出资建设,拆除行为侵害自身财产权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无法证明系房屋合法权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直接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上诉。

二、天津圣运上诉核心代理思路

  1. 梳理完整权属、出资修建证据:提交火灾记录、房屋修建协议、出资凭证,清晰证明二层加建部分全部由当事人出资施工,该部分建筑财产权益归当事人享有,拆除行为直接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二者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
  2. 精准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判定规则:一审仅依据老宅产权证认定权利主体,忽略当事人出资扩建部分独立财产权益。街道办当庭认可案涉加建房屋由当事人修建、且与老宅同步拆除,客观上对当事人财产产生实际损害,符合“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起诉条件。
  3. 区分房屋合法性与起诉主体资格:房屋是否具备完整审批手续、能否拿到补偿,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当事人起诉权利,一审未区分程序资格与实体补偿问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4. 向二审法庭完整提交摸底测绘表、搬迁文件、调查通知书等全套案卷材料,佐证行政机关明知房屋存在加建部分,拆除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二审法院胜诉裁判要点

  1. 街道办当庭认可案涉二层加建建筑由当事人出资修建,且整体房屋同步实施拆除,拆除行为直接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当事人与被诉强拆行为具备法律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
  2. 房屋是否办理完整建房审批、能否获得搬迁补偿,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内容,不能在立案、原告资格审查阶段直接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3. 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实体审理,当事人顺利进入案件实质审理阶段。

四、本案胜诉关键(天津圣运律师总结)

  1. 区分两个核心法律概念:原告主体资格≠房屋完全合法。哪怕扩建房屋缺少审批手续,只要是本人出资建造、被行政机关拆除,就有权起诉确认拆除违法,能否补偿是后续实体审理问题。
  2. 固定出资修建全套书面证据:修建协议、转账出资记录、火灾证明、村委会建房报备材料,是证明自身与被拆建筑存在利害关系的核心依据。
  3. 抓住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庭审中行政机关承认加建房屋由当事人建设,该陈述可直接佐证利害关系,是二审改判重要突破口。
  4. 一审被驳回不要放弃上诉,及时委托天津圣运拆迁律师梳理证据、撰写上诉状,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五、2026扩建房屋拆迁维权实务提示(天津圣运)

  1. 自家出资翻修、加建房屋,务必留存出资流水、施工协议、村委会报备材料,全程留存影像记录,证明建筑由本人投入建设。
  2. 房屋整体被拆除,即便老宅登记在亲属名下,只要存在本人出资扩建部分,可单独就加建建筑起诉强拆行为违法。
  3. 若一审法院以“非产权人、房屋无证”为由驳回起诉,不要直接放弃,上诉阶段重点论证财产利害关系,无需提前论证房屋完全合法。
  4. 征收摸底测绘单、综合执法调查通知书等官方文件,全部复印留存,可佐证行政机关知晓房屋存在扩建部分。

结语

在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强制拆除上诉案件中,天津圣运律师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认定标准,提交完整出资建房证据,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驳回裁定,帮助当事人成功进入实体审理程序。2026各地产业园、城中村搬迁项目中,大量村民存在老宅加建、翻修情况,房屋被整体拆除后极易遭遇一审驳回起诉困境。遇到同类问题可咨询天津圣运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依托同类上诉判例制定维权方案。本文为单一案件普法,不同案件证据、案情存在差异,不保证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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