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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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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农户对征收公告的法律效力认知模糊,不清楚公告发布后是否可以正常耕种、种植苗木、建设农业附属设施,也不了解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违规抢种、不予补偿。实务中,部分征收方会笼统将公告后所有新增种植、投入全部认定为抢种不予补偿,也有农户盲目突击栽种导致投入无法回本,产生大量征地纠纷。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有效法条,清晰界定土地征收后的耕种权利、抢种认定标准与青苗补偿边界。

 

一、法律依据:征收公告不直接终止土地耕种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搭抢种,否则不予补偿。区分核心:预公告仅限制恶意突击投入,不禁止正常农业生产经营。

普法提示:土地征收预公告、正式征收公告发布后,农户依法享有正常耕种、管护、收获农作物的权利,正常季节性播种、日常田间管理属于合法农业生产行为,不属于违规抢种范畴,征收方不得随意剥夺农户正常生产权益、克扣合法青苗补偿。

 

二、法定不予补偿的抢种抢栽、抢建认定标准

结合自然资源部执法规范与司法裁判标准,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才可依法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抢种行为:第一,行为发生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第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农业生产、季节性种植需求;第三,主观上具有获取额外征地补偿的目的性突击投入;第四,新增投入无法通过正常农业生产实现收益,仅针对征地补偿。

常见法定不予补偿情形:突击大规模栽种名贵苗木、果树幼苗;突击搭建大棚、围栏、临时农业用房;突击高密度补种经济作物、景观苗木;明知即将征地,刻意超常规投入改造土地、增设附属设施。

 

三、合法耕种与正常投入,可依法获得青苗补偿的情形

公告发布后的正常农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季节性常规播种、粮食蔬菜种植;原有农作物、苗木的正常管护、施肥、养护;历年常态化种植的经济作物成熟收获;依据农业生产规律的常规田间改造。该类行为无突击牟利属性,属于农户合法生产权益,征收方不得归为抢种拒赔。

 

四、征地耕种维权3步流程

第一步:留存公告文件,锁定征收时间节点

第一时间保存征地预公告、正式征收公告、范围红线图,明确合法生产与禁止突击投入的时间分界点,区分历史种植与公告后新增突击投入。

第二步:固定正常耕种证据,排除抢种认定

留存历年种植照片、农资采购记录、田间管护记录、农作物生长周期证明,证实种植行为属于常态化农业生产,并非突击抢种,避免被征收方笼统认定违规投入。

第三步:对违规拒赔行为依法纠错

若征收方将正常耕种作物、历史种植苗木错误认定为抢种不予补偿,农户可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信息公开核查征地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正错误认定,依法主张青苗、附着物合法补偿。

 

五、常见问题答疑(Q&A)

Q1:征地公告出来后,地里的庄稼成熟后还能收割吗?

A:可以。正常成熟农作物的收割权益受法律保护,征收方不得强制清理、禁止收割,更不得以此为由克扣青苗补偿。

Q2:往年种的苗木,征地时被算作抢种,怎么维权?

A:可举证推翻认定。通过历年种植影像、采购凭证、管护记录证明苗木为历史存量,并非公告后突击栽种,依法应当全额补偿。

Q3:不抢种不抢建,正常农业投入会不会被拒赔?

A:不会。合法合规的常态化农业生产投入,属于法定补偿范围,征收方负有足额补偿的法定职责。

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户的合法农业生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区分正常耕种与恶意抢种,是依法获取青苗补偿的关键。面对征收方笼统拒赔的行为,农户可通过法定流程举证纠错,维护自身合法征地补偿权益。

天津圣运律所法律咨询热线:18502688682 / 022-24165877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普法知识科普,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专项法律意见。读者遇到具体拆迁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本文引用法律法规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如遇法条修订、政策调整,以最新官方有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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