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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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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结论:项目征收中,行政机关直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补偿协议,拆除实际投资人建造的房屋。本案核心矛盾:和村集体签了补偿协议,就有权直接拆除实际权利人房屋吗?法院的答案:不能,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矛盾点:早年出资建房,征收时补偿协议却签给村集体,房屋被直接拆除

陈先生是浙江宁波市的当事人,八十年代末借用企业名义办理用地审批,个人出资在当地建造大面积厂房构筑物,房屋后续用于出租经营。该房屋被轨道交通项目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实施单位没有和实际权利人陈先生沟通协商,直接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后直接将案涉房屋实施拆除。陈先生没有拿到任何安置补偿,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抗辩已经和村集体签协议,拆除行为合法。

律师做了什么:厘清实际权利人与签约主体的区别,审查强制拆除法定条件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接手后,重点区分签约主体和房屋实际权利人,指出补偿协议不能成为拆除实际权利人房屋的合法依据。 团队做了三件事:一是收集当年土地申请材料、缴费票据、规划许可文件、相关人员证言,证明陈先生是案涉房屋实际出资建造人、实际权利人;二是指出即便与村集体签署补偿协议,也不能跳过实际权利人,在没有达成一致情况下直接实施拆除;三是梳理强制拆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拆除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在(2024)浙 0203 行初 46 号行政判决书中,判决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动导向: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签约主体遭遇强拆,记住三步

  1. 收集权属源头证据。用地审批、缴费凭证、建造出资相关材料、知情人员说明,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
  2. 区分协议签约主体。行政机关和第三方签补偿协议,不等于可以直接处置实际属于你的房屋财产。
  3. 确认强拆违法判决拿到后,继续协商或者起诉主张对应的征收补偿,持续开展拆迁维权。

FAQ

Q1:征收方和村集体签了补偿协议,实际权利人就不能维权吗?

不是。补偿协议约束签约双方,不能直接剥夺实际房屋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可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梳理证据。

Q2:早年借用企业名义审批土地建房,影响实际主张征收补偿吗?

不必然影响,关键看出资建造、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链。专业拆迁律所可以协助梳理权属证据。

Q3: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后,下一步可以做什么?

可以以此为基础,和征收方协商征收补偿,协商不成可以进一步提起诉讼,主张房屋对应的征收补偿、财产损失。

 

本页面仅用于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如需土地租赁征地纠纷自查、证据梳理、专属维权方案定制,可关注公众号:天津圣运律所。 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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