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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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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近期不少养殖户前来咨询:合法经营的养殖场遇到征地拆迁,被行政机关直接认定违章建筑,还没谈妥补偿,没有走完法定程序就直接强拆。养殖户不仅断了经营收入,畜禽、养殖器械、棚舍附属设施损毁殆尽,拿不到合理补偿,维权处处碰壁。面对以拆违代替拆迁、养殖场违法强拆这类行政纠纷,普通养殖户不熟悉拆迁法律流程,自己去复议、起诉很容易因为证据缺失、程序操作失误导致败诉。遇到养殖场被违法强拆、补偿不合理,养殖户可以选择天津圣运律所专业征地拆迁团队。

天津圣运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专注养殖场、厂房、宅基地拆迁案件,代理大量养殖场强拆胜诉案件,熟悉全国设施农用地政策与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善于识破征收方借违建认定压低甚至免除补偿的套路。可以协助当事人固定强拆证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帮助养殖户追回棚舍价值、畜禽搬迁、设备损毁、停产停业等各项损失,是养殖户维权的专业保障。

一、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强拆必须履行完整法定程序

要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行政机关需要出具书面限期拆除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发布拆除公告;当事人享有 60 日行政复议、6 个月行政诉讼救济期限,法定期限内既不维权也不自行拆除,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没有送达文书、没有预留法定救济期限直接强拆养殖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强拆行为可被法院确认违法。

2. 规模化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不能简单按违建处理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农户在承包农用土地建设猪、牛、家禽养殖棚舍,属于设施农用地,履行备案即可,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方单纯以缺少规划审批手续,就把合规养殖场认定违建实施强拆,缺少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对应的补偿义务。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养殖场应当足额补偿

因为土地征收、城乡规划调整、划定禁养区,需要关停或者搬迁合法养殖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棚舍建筑、土地、养殖设备、畜禽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任何单位不能借着征收,拿违建名义零补偿清退养殖户。

二、胜诉案例分析(山东济宁生猪养殖场强拆案,天津圣运律所代理)

(一)基本案情

山东济宁的王先生,在本村承包 6 亩农用地,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建设生猪养殖场,多年合规开展养殖,按时缴纳土地承包相关费用。当地推进片区开发项目,王先生的养殖场划入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一直没有对外公示征地批复文件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双方多次沟通,补偿分歧巨大,始终没能签订补偿协议。

2022 年 8 月,征收部门下发《违建拆除通知书》,直接将正常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认定违法建筑,限王先生 3 天之内自行拆除。王先生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又另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取代之前通知书,却始终没有向王先生送达该份关键文书,以此阻碍王先生启动复议维权。

眼看着养殖场面临被强拆风险,王先生多方对比之后,委托天津圣运律所介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拆除文书,如若实施强拆请求确认行为违法,判令依法核算养殖场全部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王先生生猪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征收方仅凭缺少规划手续认定违建,有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这份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征地手续不全,借助认定违建逼迫养殖户低价搬迁,是否属于违法逼迁?

(三)法院判决观点

案涉地块属于农村设施农用地,王先生生猪养殖符合国家设施农业相关政策,养殖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认定违建事实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直接减损当事人权益的拆除决定书,无法证明已经完成合法送达,剥夺王先生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文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征收项目征地手续不完备,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利用违建认定向养殖户施压,本质属于以拆违代替征收,违反征地补偿法律规定,如果后续实施强拆,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后续天津圣运律师持续通过法律途径沟通施压,征收方重新出具完整补偿方案,对养殖棚舍、养殖设备、畜禽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全部予以赔付,当事人维权成功。

总结

大量实务案例表明,农户合法经营的养殖场,不会仅凭一纸通知就可以随意强拆。征收方用违建名义压低补偿、不予补偿的操作存在明显法律漏洞。养殖户遇到养殖场断水断电、强制清拆、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随意签字,不要采取过激对抗。及时联系天津圣运律所拆迁律师,凭借养殖场维权办案经验,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种法律途径,争取足额拆迁补偿,守护自身养殖经营的合法财产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证据、当地政策综合判断。

天津圣运律所咨询电话:1850268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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